导图社区 马工程第三版刑诉法第五章 回避
这是一篇关于马工程第三版刑诉法第五章 回避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念、方式、意义、适用人员、理由、程序。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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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回避制度
概念
回避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或应当推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意义
案件
公正处理、防止徇私舞弊,先入为主
当事人
公正对待、消除顾虑
当事人社会公众
普遍尊重
回避的适用
适用人员
侦、检、审、书、鉴、翻
理由
回避的理由,也称法定回避情形,是指适用回避所应当具备的事实根据,它以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前提
诉讼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司法解释扩大: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变化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请客送礼,违规会见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合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参与过本案侦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啊,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监督工作
任职回避
离任后的任职回避
曾经担任过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人员,在其离任后从事律师业务时的限制性规定
法官(检察官)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现任内的任职回避
对现任内的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在其从事律师业务时的限制性规定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也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也不得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程序
刑事诉讼期间申请提出
口头书面均可
回避决定提出后,决定前,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暂停,侦查活动除外
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看情况
审查决定
审、检、侦、书、鉴、翻
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
副院长主持审委会讨论决定
检察长
副检察长主持检委会讨论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复议
可申请一次,复议程序不停,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