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这是一篇关于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
编辑于2022-12-27 16:53:29 河南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概念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饿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基本要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检法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上述权力。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公检法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这些权利均具有强制性。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各自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概念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理解
这一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概念
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内容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刑事诉讼活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准确地适用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两个方面,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对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查明事实是前提,法律是标准和尺度。
依靠群众原则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概念
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内容
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诉法的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需要,应当相互支持,有效合作,而不能相互掣肘,相互扯皮。
相互制约是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时,按照法定的分工互相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三者缺一不可,密切联系
以审判为中心
内容
侦查、起诉应当面向审判。服从审判的要求
审判应当发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决定性作用
审判活动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有关但并不矛盾。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而确立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克服传统的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论即“程序阶段论”存在的弊端。
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的价值
审判具有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不当指控的价值
审判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价值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立案监督(立案与否审查)
侦查监督(行为和结果的监督)
审判监督(审判行为和审判结果的监督)
执行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审判公开原则
含义和内容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以外,都公之于众。
公开内容
审理过程公开
公开开庭
审判结果公开
公开宣告判决
公开对象
向当事人公开
向社会公开
例外
法庭评议不公开
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未成年人
基本要求
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建立一套与审判公开原则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工作制度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含义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检法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三种职能
控诉职能
指为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立案侦查,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进行审判的职能
公检自行使
辩护职能
指反驳指控,进行申辩和解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番组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犯嫌、被告人、辩护人
审判职能
是指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职能。
法院
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全程性和全面性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概念
在法院依法作出生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这是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1789年在法国人权宣言中被第一次正式确认
内容
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么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实行疑罪从无
内容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之前,被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不能将其视为罪犯
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2018年刑诉法根据试点经验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系统规定,增加到基本原则中,作为第15条。
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既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也是诉讼法上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认罪、认罚、从宽三个方面
认罪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罚
认罚是指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罚等处罚,特别是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使用缓刑等具体的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具体量刑建议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协商”,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从宽
从宽一方面是实体上的从宽,另一方面是程序上的从宽。实体上的从宽是指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予以从宽处罚,以示鼓励。程序上的从宽比如依法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适用缓刑、速裁程序等减少诉累。 倾向于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的独立的量刑情节,但从宽不应该被理解为减轻刑罚,这会使得刑罚制度体系发生混乱。
三者关系
认罪是制度实现的基础,认罚是制度实施的条件,从宽是制度的关键。 认罪认罚从宽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大诉讼权利,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权,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就从重处罚。
确立背景
刑事案件发案数量持续上升、重罪案件发案数量大幅减少、轻罪案件占多数的背景下,为应对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提出的。
程序规则
1.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 2.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量刑建议不适当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且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情况。 4.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中的知情权,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 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规定/从宽处罚的建议/适用的程序/其他 5.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裁判时一般应采纳量刑建议,不采纳的情形:
意义
1.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节省司法资源,实现庭审实质化。 2.有利于培育诉讼民主化的理念,改善被告人诉讼地位。 3.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目的。 4.发挥控辩双方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防止司法权过度集中。 5.引入控辩协商的制度,吸收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程序的内容。 6.构建以确定量刑建议为主,以幅度量刑建议为辅的量刑建议政策。 为未来的刑诉改革指出方向,即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繁简分流的司法模式。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平行的,甚至是先行的。
存在问题
1.审理方式 应开庭审理,且应着重审理自愿性,独任审判。 2.证明标准问题 区分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不能降低,避免冤假错案仍然是一项不容回避的诉讼目标。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可以有所降低。 3.审级制度 一审终审与两审终审的争议。 采用两审终审的原因。 进入二审的案件少/上诉权抗诉权的保障/防止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裁判错误/避免因为公诉方压力被迫选择一种量刑方案。 4.值班律师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有助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案快审是为繁案精审提供条件。 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与国外的诉辩交易存在重大差别,一般应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是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