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75章 过错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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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2-27 17:48:25 河南过错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概述
概念
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遭受的损害。既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的损害,也包括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财产的损害,还应包括精神损害
特征
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又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过错应当理解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分类
医疗机构的过错
医务人员的过错
具体过错形态
违反告知同意医务的过错
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的过错
违反有关规定以及病历处置方面的过错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违反告知同意医务的责任
告知同意医务的概念与意义
告知同意义务,也称为说明同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向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可能采取的医疗措施并在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此等医疗措施的义务
义务包涵内容
告知
同意
意义
满足患者知情权、满足保护患者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的要求
具体内容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此等医疗措施为通常采取的医疗措施,为医疗实验普遍采用的而且没有风险和副作用,原则上不必去的患者的明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未尽到告知同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
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形
未针对病情和医疗措施向患者作出任何说明
尽管作出了说明,但是说明的内容不准确、不正确或者不充分,使患者无法作出适当的选择等
在需要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取得同意就采取较高风险医疗措施
构成要件
造成患者损害
未尽到告知同意义务的作为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紧急情形下不适用告知同意义务
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医疗水平的考虑方面
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和管理所确定的义务的要求
应当达到同行医务人员平均的或者一般的医疗水平的注意程度
社会预期或者期待的医疗水平与同行医务人员平均或者一般的医疗水平原则上是一致的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与过错判断
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
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作出抽象的概括
明确医务人员在每一项具体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执业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对患者进行正确诊断的义务
依据诊断结论加以适当治疗的义务
对危急病人应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治疗
应当使用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等
转诊或转院的义务
过错判断
如果没有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和惯例所确定的义务的要求,则被认为有过错
如果没有达到同行医务人员平均或一般的医疗水平的注意程度,则被认为有过错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务人员有过错
医疗人员实施了有过错的诊疗行为
患者遭受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
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诊疗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应当对上述四方面举证和证明
几种推定的过错责任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标准(择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反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患者遭受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
医疗机构存在推定的过错
医务人员实施了相关的诊疗行为
医务人员相关的诊疗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抗辩事由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诊疗
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条件(同时满足)
医务人员处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这样的紧急情况下
时间短暂
患者情况危急
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在医疗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
当时医疗水平限制
医疗机构的比较过错责任
同时也有过错的,应当在比较基础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
概念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的,赔偿后可以追偿
构成要件
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
患者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
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责任主体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药品生产者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在建建筑物等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概述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构成要件
有质量缺陷的建筑物等倒塌、坍塌
他人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质量缺陷导致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质量缺陷是建筑物等倒塌、塌陷的原因
建筑物等倒塌、塌陷导致导致他人损害,建筑物等倒塌是被侵权人的损害发生的原因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于建筑物等存在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责任承担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过错推定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某一方,不能仅仅单方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不承担责任,还需要证明在建的建筑物等不存在质量缺陷才能被免除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正当性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在建建筑物等的质量管控具有密切合作关系
被侵权人往往是在相关信息、知识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自然人,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被侵权人实现其损害赔偿请求权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包括
其行为导致没有质量缺陷的在建建筑物等倒塌、塌陷的第三人
其行为导致本身有质量缺陷的在建建筑物等倒塌、塌陷的第三人
对在建建筑物等产生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人
已经交付的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概述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与责任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
责任构成要件
其所有的、管理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等发生倒塌、塌陷
他人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此等损害与建筑物等的倒塌、坍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存在管理、养护、维修等方面的过失,使建筑物等具有发生倒塌、塌陷事故的危险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概述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承担
责任主体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过错推定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构成要件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他人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他人受到的损失与脱落、坠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建筑物抛掷、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概述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其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侵权人的范围
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或者其监护人、用人单位、个人雇主等)
致害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其监护人、用人单位、个人雇主等)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含义
举证责任被分配给被告
被告对一个“不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是防范有罪推定前提下的比啊按户
补偿
含义
补偿是被告真金白银地拿出金钱支付给被侵权人,对于被告而言,其在经济上承担了不利的后果
性质上,补偿不同于赔偿
数额的确定
总体上要少于赔偿数额
有数名被告对损害承担补偿后果的,应当适当考虑致害的可能性、被告自身的负担能力等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消极不作为或者不适当作为的行为
被侵权人遭受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概述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
推定由堆放人承担侵权责任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途径
设置堆放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禁止性规定,是其有权实施的行为
对堆放物的选址没有过错
在堆放的规模、结构、方式等方面没有过错
在堆放物的管理、维护、警示等方面没有过错
构成要件
堆放物倒塌、滑落或者滚落
被侵权人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被侵权人受到损害与堆放物、、、有因果关系
堆放人有过错
妨碍通行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行为人责任
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不排斥、不取代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两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关系
林木折断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过错推定
证明自己没有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方法
在特定的地点种植林木
尽到了养护管理职责
不可抗力、恶劣气象、地质灾害后作出了及时和适当的处理
在第三人原因造成某种危险的情形进行了及时处理和警示
构成要件
事件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
施工人责任和地下设施管理人责任
施工人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管理人责任
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