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76章 无过错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76章 无过错责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编辑于2022-12-27 17:48:48 河南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
概述
是指制造者、销售者对由于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及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承担
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原则适用情形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
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
构成要件
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
损害
人身损害与他人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
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承担责任的特别抗辩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生产者责任
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的选择权与侵权人之间的追偿权
追偿权确立规则
无论被侵权人是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向其销售者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产品责任成立,被请求的缺陷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如果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来就是自己承担的,不发生追偿
如果承担了本该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则产生相应的追偿
第三人有过错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赔偿损失和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擦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惩罚性赔偿责任
主观条件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即明知和拒绝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满足主观条件
客观条件
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念和分类
是指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应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的确定、赔偿范围的划定等
分类
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
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
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
理解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
构成要件
机动车一方存在肇事行为
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遭受损害
肇事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
构成要件
一方或双方有过错
一方或双方存在肇事行为
造成一方或者双方损害
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按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转让而未过户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受让人承担
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
使用人,若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被被盗窃、以及抢劫或抢夺,以及盗开他人机动车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者和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即对被盗或被抢有无过错
挂靠营运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经营责任
套牌车情形下侵权责任主体
被套牌人不知道被他人套牌
套牌行为人承担责任
被套牌人同意套牌
连带责任
转让拼装车、报废车造成损害情形下侵权责任主体
连带责任
责任保险与赔付顺序
交强险
商业保险
侵权人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责任承担
归责原则
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理由
破坏生态与污染环境都是环境侵权的具体侵权行为方式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破坏生态侵权与污染环境侵权具有共性
相较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难度更大
构成要件
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
存在损害
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要制度
行为人举证责任
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人以上的侵权责任承担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适用情形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i侵权人可以请求两者对共同造成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单项连带责任
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他又与其他造成部分损害的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即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则要求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人过错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能够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修复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
有权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主体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
修复生态环境请求权的实现
合理限度内承担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主体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
构成要件
行为,违法性
存在损害
因果关系
范围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规则
概述
饲养的动物是指处于人的饲养、管束之下的动物
责任主体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
责任承担
归责原则
原则上无过错责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以过错为要件
构成要件
存在“准侵权行为”
饲养的动物独立实施了某种致害举动
存在损害
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责任承担
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致害举动
损害
因果关系
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
仅仅是在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方可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的故意行为与其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造成的
“能够证明”是对举证责任进行的分配
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
特殊
存在准侵权行为:烈性犬的举动
被侵权人受到损害
准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抗辩事由
被侵权人过失包括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不减轻饲养人、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是否减轻饲养人、管理人的侵权责任,不确定
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此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
存在准侵权行为
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推定
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存在因果关系
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构成要件
遗弃、逃逸的动物具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内在危险
他人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第三人过错与责任承担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概述
概念和特征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之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征
属于危险责任
是因合法行为或者合法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产生的责任
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是自己责任
分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特别抗辩事由与责任限制
特别抗辩事由
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品存放区域
责任限制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民营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核设施包括
营运单位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
一般抗辩事由的排除适用
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
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事故责任
概述
民用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经营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属于民法上的经营活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公法上的职权活动致人损害不适用侵权责任法
构成要件
事故
人身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经营则不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
40万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责任
经营者的责任
构成要件
从事了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了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进行营运活动
他人受损害
因果关系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不承担责任抗辩事由
受害人故意与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使其失去获得保护的正当性
减轻抗辩事由
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物
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等物质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此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他人管理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实际控制能力的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高度注意义务
没有尽高度注意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