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证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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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2-27 16:55:47 河南证据
证据制度概述
证据的概念与要求
概念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与灵魂,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要求(特征)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我国传统证据学理论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从我国现实出发,采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更符合实际。
证据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解决的事证据的法律资格和容许性问题。一项证据要称为法庭认定事实的根据,必须以具有证据能力为前提条件
有无之分
立法通常从否定出发规定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以证据能力为基点确立的证据规则,旨在从证据能力的角度排除侦查机关通过严重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发挥该规则制裁、预防程序违法的效力
证明力也称证明价值,是对证据的事实要求,即围绕真实性与相关性解决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明程度的强弱。一项证据要称为法庭认定事实的根据,必须以具有证明力为基本要求
大小之分
证明力主要是依据经验和逻辑的事实判断,依据自由心证的原则,它较少为法律所规定,主要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应当先判断证据能力的问题,再审查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对于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必进行下一步的证明力审查,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顺序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既是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也是审前程序中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缺一不可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项要求贯彻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及运用的全过程,尤其度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具有指引和规范作用
全过程
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基本要求检验证据,能全面爱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严格把握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基本要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就会有所遵循,从源头上遵守法定程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即以刑事证据立法、司法活动及理论研究的理论支撑或指导力量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程序价值论
程序的价值即程序对诉讼主体所发挥的意义和功效
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主要体现在证据法的原则及一系列横距规则中,用来限制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规范证明活动,防止发生错判,最终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
公正价值的实现依托于证据裁判原则额贯彻
公正价值体现在刑事诉讼证明则嗯的分配原则上
人权
人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价值。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核心制度,具有公法属性,承载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使命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严谨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效率
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价值。证据法应对证明的诉讼成本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证明对象范围的确定充分考虑了效率角质
简易程序以实现诉讼效率为首要目标
认识论解决的是人对世界的认识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对认识对象的认识以及认识存在哪些局限的问题。价值论关注的是如何评价主体与客体的认识与被人时关系,当人们以自己内在的固有价值尺度去理解和协调人与世界的关系时产生价值论问题
认识论与价值论密不可分,认识活动是价值评断活动得以存在的前提,价值评断是对认识活动的制约与促动。二者同等重要,相互作用,共同构成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认识论在证明活动中发挥指导作用,价值论对认识活动提供指引与制约
将认识论与价值论并重,才能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要求,完成诉讼证明的任务
证据裁判原则
是证据的基石性原则,为两大法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含义和要求
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且具备证据能力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才能称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应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意义
终结了历史上的神判制度,确立了证据法的理性价值
否定了刑讯逼供下的 依口供结案的证据制度,彰显了证据法的程序价值
克服了自由心证可能带来的恣意与任性,弘扬了证据法的法治价值
怎么做
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用合法的证据来这个名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严守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防止庭审程序走过场
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裁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的种类
也称为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
物证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证明功能是通过其外部或者自身固有特征实现的,它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证据
犯罪工具
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
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物品和痕迹
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特征
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
客观性较强
多数以来科学技术来发挥证明价值
通常是间接证据
审查内容
是否原物
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是否全面收集
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特征
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较强的稳定性
审查内容
是否原件
来源
收集保管
是否全面收集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
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的,不能证明书证来源的
物证与书证区别联系
相同
都属于实物证据,在审查、认定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
不同
证明方式不同
物证具体
书证抽象
稳定性不同
物证易变易失
书证稳定
与事实联系不同
物证间接
书证直接
客观性不同
物证强
书证弱
证人证言
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是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不包括专家证人的陈述
证人
证人条件
了解案件事实
具有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
证人应为自然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权利
要求出示证明文件
本民族语言文字
依照所知案情提供证言不受干涉
姓名行为保密
自身及近亲属安全
侮辱人身行为控告
开庭通知书
补偿损失收入
义务
出庭作证
如实陈述
保守案件秘密
遵守法庭秩序
特征
生动形象具体
客观性较差
不确定性
审查内容
内容是否是直接感知
自身情况
利害关系
询问是否个别进行
笔录制作修改是否合法
询问未成年法代是否到场
有无暴力威胁非法情形
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被害人陈述
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就自己所指导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特点
主观性较强
一定程度夸张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
也称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三种情形
供述
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或者犯罪事实的陈述
辩解
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自己应予从宽处罚的的陈述
攀供
揭发同案共犯犯罪事实的陈述
特点
对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
较大的虚假性
具有不稳定性,容易出现翻供
原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供述自愿性原则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审查内容
时间地点身份人数是否合法
笔录制作修改是否合法
未成年被告人法代是否到场
有无刑讯逼供非法情形
是否符合案情常理,有无矛盾
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不得定案情形
笔录没有核对确认
聋哑手势人员未提供
翻译人员未提供
鉴定意见
小论文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出具的判断性意见
分类
法医类鉴定
物证类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特点
针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
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出庭接受质证
审查内容
是否具有资质
鉴定人是否应该回避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过程方法是否合规范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是否有矛盾
是否依法直接告知相关人员,有无异议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各种记录
勘验、检察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察时所做的记录
辨认是在侦查人员组织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辨别和确认的活动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条件实验性地重演该行为的一种侦查活动
特点
制作主体具有特定性
属于对侦查活动的客观记录
多属于间接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特征
直观性、连贯性
物质依赖性
容易被毁损、篡改导致失真
审查内容
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复制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等
制作过程中有无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规情形
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与事实有无关联,有疑问应当鉴定
证据的分类
是指按照不同标准在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依据
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
言词证据
是以人的陈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都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本质是人的语言陈述,可口头可书面可录音录像
实物证据
是指以实物、文件等物质载体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其中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对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见,因此属于实物证据。
区分二者意义
收集方式的差异
审查判断方式的差异
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但不能自己表明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对于实物证据,还要重点审查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运用方式的差异
言词证据需要出庭作证/实物证据主要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审查其证明力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
证据的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
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且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如物证、目击证人陈述等
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是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以证明其本身主张事项真实性的各种陈述
区别
传闻证据主要涉及言词证据,传来证据范围较广
传闻证据收到传闻证据规则调整,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来证据旨在揭示其与原始证据在证明力上的差异,重点不是排除其证据能力
两者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
是指从原始出处以外的来源获取的证据。如书证复印件、转述他人陈述等
区分二者意义
揭示两类证据在证明力上的差异。原始证据更为可靠。能够获取原始证据尽量获取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的作用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依据和线索
可以印证原始证据,增强原始证据的可靠性
在无法收集原始证据或者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传闻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根据
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的不同
有罪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一般控方
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形成锁链,排除合理怀疑
无罪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一般辩方
查证属实不能定罪,无需形成锁链,数量没有要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
直接证据
是指能够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即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
是指不能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通过推理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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