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这是一篇关于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审级制度、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功能、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编辑于2022-12-27 17:06:50 河南第二审程序
审级制度
概述
审级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的层级及其案件可以经过几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制度
内容
由低到高,设定哪几个法院层级,上级法院可以复审下级法院审判过的案件,但下级法院不得复审上级法院审判过的案件
一个案件最多可以经过几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
概念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我国普通法院由低到高设四级法院,分别是基层法、社区的市中级法、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最高法 。在我国,各类案件至多可以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对于案件的审判便告终结,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因此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原因
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能够最大限度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有利于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集中更多精力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作出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第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对上诉人或检察院不服第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特点
启动
二审程序由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行使上诉权的方式启动,或由检察院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启动
法院
审判法院只能是作出裁判的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尚未生效
审判对象是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裁判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终审程序
选择性发生的程序
功能
救济一审裁判错误的功能
监督一审审判活动的功能
指导一审审判活动的功能
满足当事人程序性需求的功能
最终解决争议的功能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
概念
上诉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对于被告人而言,上诉权是极为重要的诉讼权利
提出上诉的主体
当事人
包括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们有权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被告人同意
期限
上诉期限为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的10日内
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的5日内
方式和途径
上诉人提出上诉应提交上诉状,但因为书写有困难可以口头
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
撤回
上诉人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上诉期内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撤回上诉后上诉期仍未届满的,享有提出上诉权利的人仍可重新提出上诉
被判决死立执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后裁判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抗诉
抗诉也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原因之一。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本级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主体
提请公诉的检察院
期限
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裁定的第二日起算
方式和途径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
理由
需要有理由说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
撤回
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在抗诉期届满之前可以撤回抗诉
在抗诉期内和抗诉期届满之后,检察院都有权撤回抗诉,法院对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概念规定
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内容
既要审查原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无错误,又要审查原判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
既要审查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声明不服的部分,也要审查其没有表示异议的部分
既要审查原判实体方面的内容,又要审查第一审程序方面的内容
既要对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或被抗诉的被告人的相关案情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也要对没有提出上诉或未被抗诉的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的有关案情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既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进行审查,也要从不利于被告人的方面进行审查
既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内容,也要审查刑事判决部分的内容
开庭审理原则
开庭审理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只有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案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
意义
保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充分陈述、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有利于二审法院更好地查明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有利于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在二审程序中继续得到有效的贯彻和遵守,保证第二审程序的公正性
增强二审裁判的可接受性,提升二审程序的司法公信力
上诉不加刑原则
概念
上诉不加刑,是指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理解要点
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经审理后,需要撤销原判并作出改判的,不得加重原刑罚
仅适用于被告人或期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单方面提出上诉的案件
二审法院审判仅由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得以人任何形式加重任何被告人的刑罚
具体适用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针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犯加重刑罚
共同犯罪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罪名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数罪并罚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是延长缓刑考验期
缓刑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禁止令;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不得限制减刑
禁止令
原判对被告判处死缓并且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死缓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也不得发回重审
刑罚畸轻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重新审判
意义
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及时救济错误判决,保证审判公正
增强一审法院的责任心,提高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
促使检察院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情形
异议、抗诉、死立执、影响定罪和量刑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其他
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只适用于上诉的案件
通常仅针对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异议的案件
违法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
第二审案件的直接裁判与发回重审(处理)
直接裁判
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直接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但经过二审审理,查明了事实的,可以直接改判;经审理,认为证据仍然不足的,可以改判无罪
发回重审
可以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也可以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仅一次
应当发回重审
只要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五种情形之一,就应该发回重审
公开回避组织剥权
违反刑诉法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他
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在受理上诉、抗诉后的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158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2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
158条可以延长的情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