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10内报请高院复核
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并且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核准
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据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当在作出裁定10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高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依法应当由最高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缓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