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这是一篇关于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执行的变更与监督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程序、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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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
两种情况
停止执行
暂停执行
都是报最高院
目的
防止错杀
更好地体现我国一贯的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
停止执行的情形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正在怀孕的
暂停执行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死缓执行的变更
判处死缓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缓期限届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院裁定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请法院备案
监外执行
概念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适用条件和程序
条件
有病、不理、孕婴妇女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咱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及时收监条件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减刑和假释程序
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原判的刑罚
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将提前释放。如果有特殊情节,经最高院核准,假释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
情形
对死立执的监督
交付前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检察院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合法与否,不合法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
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