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26章 质权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26章 质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质权概述、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编辑于2022-12-27 17:23:39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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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质权
质权概述
概念与特征
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的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担保物权的共有属性
自身特点
原则上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
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财产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类型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取得
动产质押合同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当事人
质权人和出质人
标的物
特定化的动产
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有可让与性
标的财产的交付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向质权人转移占有的行为,就是交付行为。交付有多种形式,如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等
出质人不得以占有改定代替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因为,如出质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代替交付,则出质人直接占有质押财产,而质权人只能为间接占有。这样一是无法公示质权的存在,害及交易安全。二是出质人仍直接占有质押财产,质权人无法行使对质押财产的留置权,使质权实际上丧失留置的效力
善意取得 要件
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出质人无处分质押财产的权利
质权人已占有该质押财产
质权人受让质押财产的占有时为善意,而不知(不知道和不应当知道)出质人无处分权
效力
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孳息、质押财产的代位物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非另有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占有和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
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
费用返还请求权
物上代为权
转质权
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有权以质押财产设定新的质权,称为转质。质权为财产权,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和收益享有利益,在合理的限度内,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利用和处分质权的必要。转质在性质上属于质权的再设定,不过新设定的质权所支配的标的仍是原质权支配的标的,转质权就质押财产取得更优先的支配力
规定
我国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我国的态度是,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转质,质权人转质,造成质押次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
承诺转质
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而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
质权人仅对于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质押财产转质后非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责任转质
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须出质人同意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而自己承担责任
质权人对于质押财产转质后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
优先受偿权
保管和质押财产的义务
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质押财产的处分权
质押财产受侵害时的救济权
请求及时行使质权的权利
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与清偿承受权
有权向债务人求偿
实现
实现的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
实现的条件
折价
拍卖
变卖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
须为财产权
须有可让与性
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
票据质权
票据质权是指票据法上所称票据的质权,而不包括仓单提单等质权
设立
票据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的字样。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在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权
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应具有让与性
票据质权合同关系的效力不影响已设定的票据质权在票据法上的效力
实现
质权人作为被背书人、持票人,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质权人尚不得真正行使票据权利,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主债权未获清偿或喝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才能行使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行使追索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存单质权
存单,亦称存款单,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凭证。存单在性质上属于证权证券,即证明存款人作为存款合同债权人的证书。以存单出质,其性质上属于债权出质
设立和效力
设立
以存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存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效力
以伪造、变造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因标的虚假而无效。
以虚开的存单设立质权的效力,存单质权自始不存在
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权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实现
质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质权人(债权人)可持质押担保合同或者出质人自愿出质的证明文件,或者出质人申请的金融机构核押文书,或者法院确认债权人依法享有质权且已生效的判决书,凭质押存单,以质权人的身份,到存款行验质体宽,实现质权
质押存单的期限先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质权人可以填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假胯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质权或向与出质人有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哟约定的依约定
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财产而设立的质权。
设立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效力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其已出质的股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设立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效力
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应收帐款质权
应收帐款质权是以应收帐款为为标的的质权。应收帐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以捂热牛奶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设立
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效力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实现
在应收帐款的清偿期和质权所担保债权清偿期同时到期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应收帐款债务人请求给付。此时质权人行使直接收取权是以自己的名义
在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先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到期的情况下,质权人的债权仅仅为一种期待权,质权人既不能要求应收债款债务人提前履行其债务,又不得提前实现质权。此时,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协商以出质人所收取的款项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权。如果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有权请求将收取的款项提存
在应收帐款的清偿期晚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清偿期到期的的情况下,如应收账款质权仍然存在,但因应收赃款未届清偿期,应收帐款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质权人不得强迫其放弃前利益而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