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27章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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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留置效力
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以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剥夺其使用权,以造成债务人的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是留置权的留置效能 ,又称第一次效力
变价与优先受偿效力
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留置权的变价与优先受偿效力,又称第二次效力
制度功能
留置权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属于保全型担保物权
确保劳动债权优先受偿
给债权人以确定的行为预期,避免债权人劳而无获的风险,有效地抑制了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从而达到鼓励价值创造的目的
成立
留置财产的范围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明确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是债务人的动产,并不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尽管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只要经过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成立留置权
条件
债权人已经合法含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人不行到期债务
效力
留置权对于留置权人的效力
占有权
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期间,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以抵偿其债权
孳息为金钱的可以直接充抵债权
孳息为其他财产,则留置权人享有变价权,可以将其折价,优先受偿
顺序: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充抵主债权的利息 充抵主债权
使用权
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
保管义务
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保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将留置的财产变价并使被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程序
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方法
留置财产折价
拍卖留置财产
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