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27章 留置权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27章 留置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述、成立、效力、实现。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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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留置效力
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以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剥夺其使用权,以造成债务人的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是留置权的留置效能 ,又称第一次效力
变价与优先受偿效力
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留置权的变价与优先受偿效力,又称第二次效力
制度功能
留置权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属于保全型担保物权
确保劳动债权优先受偿
给债权人以确定的行为预期,避免债权人劳而无获的风险,有效地抑制了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从而达到鼓励价值创造的目的
成立
留置财产的范围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明确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是债务人的动产,并不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尽管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只要经过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成立留置权
条件
债权人已经合法含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人不行到期债务
效力
留置权对于留置权人的效力
占有权
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期间,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以抵偿其债权
孳息为金钱的可以直接充抵债权
孳息为其他财产,则留置权人享有变价权,可以将其折价,优先受偿
顺序: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充抵主债权的利息 充抵主债权
使用权
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
保管义务
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保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将留置的财产变价并使被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程序
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方法
留置财产折价
拍卖留置财产
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