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28章 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28章 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不动产抵押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顺序与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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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一般规则
先登记者优先规则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也适用于先登记者优先规则
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
最高额抵押权、浮动抵押权适用先登记者优先
不动产抵押权与应收帐款质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
情形:不动产抵押权就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所产生的租金取得法定的应收帐款质权
应收帐款质权:抵押人以其出租所产生的租金请求权为他人设立应收帐款质权
优先顺位规则
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同以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时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概念适用范围
购买价金担保权,又称购置款担保权、购买价金担保权益,是指债权人在动产之上取得的担保因购买 该动产所生的价金给付义务的担保权
超优先顺位规则的正当性
在承认未来财产之上的动产担保权依登记时间而确定其优先顺位的情形之下,为防止所有的新增财产自动流入已设定的动产担保权,促进为担保人(债权人)购置资产提供新的信贷支持,拓宽再融资渠道,有必要承认购买价金担保权的优先顺位
适用限制
新担保权是为了担保人购置标的物
新担保权人应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动产担保登记
同一债务人为他人设立了购买价金担保权和其他竞存的动产担保权
竞存购买价金担保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先登记者优先
动产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相仅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不动产抵押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不动产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竞存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动产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竞存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
不动产抵押权与买受人期待权的冲突
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优先于不动产抵押权
在因实行不动产抵押权而查分恶搞不动产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
优先次序的确定:公示时间先后
不动产抵押权与用益物权
在地役权与抵押权竞合时,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位
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依登记先后确定顺位
依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依据继承开始的时间与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位
不动产抵押权与土地经营权
对于具有登记能力的土地经营权,其与抵押权的顺序可以依据先公示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顺位
对于流转期限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因其无法登记,优先顺位应在抵押权之后
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
买卖不破租赁
不动产抵押权与企业承包经营权
抵押权登记与企业不动产交付的先后确定顺位
利用权优先于抵押权时的利益平衡
依据物权之优先效力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此时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利用权。具体而言,是指在抵押权实现时,不动产上的利用关系不因抵押权而受到影响,利用权安对于抵押物的买受人仍然发生效力。
抵押权优先于利用权时的利益平衡
以物尽其用为原则,以顺位顺位先后为依据。
在利用权优先于抵押权时,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经过利用权人的同意,抵押物的买受人须承受原有的利用关系。
在抵押权优先于利用权时,抵押权压制利用权,即在利用权的存在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时,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除去利用权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顺序与责任分担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选择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混同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之免除,就其所订立担保合同面临的风险而言,获得了实际的法律利益,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多数担保人担保同一债务时,也就具有了有效分散单个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风险的功能
此时,承认担保人之间的求偿关系,让他们共同分担风险,并没有超出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的预期,因为每个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均小于其在提供担保时多欲承担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之间求偿数额的计算
混同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的免责;债权人放弃其他担保权
其他担保人免责条件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或出质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
质权人放弃该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