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29章 占有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29章 占有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述、分类、取得、变更与消灭、效力、保护。
编辑于2022-12-27 17:26:24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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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占有
概述
含义
含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内容 (特点)
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
占有的客体是物
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占有是一种事实,占有并非民事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占有是否存在权利基础、是否具有正当性均不影响占有的成立,对于从来、抢来的物也不妨碍成立占有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又称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的成立
体素
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心素
占有人应当具备占有意思 。即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
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占有与持有
持有是对物的单纯的实体接触
区别
占有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持有仅是对事实状态的简单描述,不发生法律效力
占有依抽象状态可以形成双重占有,即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而持有只是一种实际控制状态,不存在双重状态
占有的客体为流通物,不包括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而持有的客体可以为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可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持有则不发生此类效力
占有依法定事实可以移转和继承,而持有则不能
占有与占有权、占有权能
占有权是以占有的事实为基础,因法律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的给予一定保护而产生的效力,即至于占有事实才为占有权的原因。占有 事实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占有权的得丧。占有人的占有可能基于其本权,也可能根本无权,但法律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消极,不过是效力强弱不同。
功能
保护功能
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公示功能
是指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
权利移转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善意取得效力
分类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依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
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
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区分二者意义
有权占有除受占有制度的保护外,还受其他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和合同法规定的保护/无权占有只能根据其占有事实及状态受占有制度的保护
有权占有,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不返还占有标的物/无权占有,如遇本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则占有人应当返还 占有标的物
作为留置权成立要件的占有必须是有权占有,如果是无权占有,则占有人不享有留置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
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区分二者意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善意占有受法律保护程度较高
只有善意占有人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权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恶意占有人无法取得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依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的控制和支配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区分二者意义
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而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间接占有并非真正的占有,只是法律上被视为 占有并加以保护,而法律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依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权人
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权人
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
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区分二者意义
依失效或先占取得所有权时,均以自主占有为成立要件
我国民法没有区分两者,法律对二者的保护不因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而有区别
自己占有和占有辅助
根据:占有人是否亲自进行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占有辅助是指受占有人的指示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区分二者意义
占有辅助人虽然事实上控制某物,但并不因此而取得占有,而是以他人为占有人。占有辅助人既非占有人,自然不享有或承担给予占有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取得、变更与消灭
取得
占有的初始取得
占有的初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对物的占有,如遗失物的拾得,无主物的先占
特点
占有的初始取得并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基于事实行为、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法律事实,因此不要求占有人在取得占有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占有的初始取得,主要是战队直接占有而言的
占有的原始取得,并不以取得人亲自进行为限,也可以指示辅助占有人代为进行
占有的原始取得的标的物既可以是无主物,也可以是有主物(盗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占有的继受取得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对物的占有
分类
占有的创设取得
占有的创设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再创设占有而取得,主要针对间接占有而言
三种情形
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人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人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同时为另一人创设间接占有
占有的移转取得
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既存的占有,不变更其原状而受让
两种情况
让与
占有的让与即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他人,该他人因而取得占有
要件
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
有占有物的交付
继承
占有可因继承关系自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
变更
变更是指占有从一种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
比较重要的占有变更
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消灭
直接占有的消灭
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也可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消灭
间接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丧失占有
直接占有人拒绝承认间接占有
返还请求权消灭
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是指基于占有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
也即是占有人占有该物,法律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权利
占有最主要的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的在宗旨,而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明时,法律上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善意 、和平、公开占有
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有权占有人通常不用借助占有进行自我保护,以下内容仅谈论无权占有人
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费用偿还请求权
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赔偿损失的义务
保护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则占有人有权依其占有进行自力救济
包括
自力防御
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以排除侵害
自力取回
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被侵夺时,有自行取回其物的权利
占有保护请求权
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人的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发生的请求权
分类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要件
存在妨害行为
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人
必须向妨害人提出请求
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占有人基于物权而占有某物,他人对该物加以侵害或妨害并造成损失时,该占有人不仅可以基物权而行使物权请求权,还可以基于占有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所遭受的损害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