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30章 债权总论2 债的发生原因与分类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30章 债权总论2 债的发生原因与分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合同、缔约上的过错、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等。
编辑于2022-12-27 17:28:19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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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债的发生原因与分类
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因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缔约上的过错
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错,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
其他
例如拾得遗失物的保管和交还,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人的保管和交付遗产等等
分类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
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又称多数当事人的债或复数主体的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别
当事人的数量不同
产生原因的负复杂度不同
债的关系的复杂性不同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债的给付标的必须是可分的,而且每个债权人按照特定的份额行使权利,每个债务人按照特定的份额承担义务
内容
按份债权
按份债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就各自的债权份额享有债权
成立条件
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人以上的主体
债的标的可分
各个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份额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各个债权人按照特定的份额享有债权,且只能在其债权的份额内受领债务人的履行
按份债务
按份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的标的可分,各个债务人按照份各自分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按份债务人只能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负担清偿义务,对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不负担履行义务
成立条件
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
债的标的可分
各个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形成连带关系,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么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各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作出全部或者部分的履行
成立条件
主体是数人
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原则上以同一给付为标的
连带债务的产生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限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是相对于按份债权而言的,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个债权人之间所享有的债权
特点
债权人为多数
各个债权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个债务人之间所承担的债务
特点
债务人为多数
各个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之债的产生基础,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
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是指连带债务人超出了其按照内部关系应分担的部分时而享有的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适用限制
连带债务人必须实际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债务
已经承担超过份额的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只能就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追偿
连带债务人之间债务份额采取二次分担规则
条件
某个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了自己的债务份额
某个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
其他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具有绝对效力的事项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归为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具有相对效力的事项
对部分债务人履行迟延、时效中止等仅具有相对效力,而不对全部连带债务人生效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分
相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都属于多数人之债的范畴,两者之间存在密切关联,都涉及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关系的确定问题。连带之债主要从外部关系的角度考察各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就各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其仍然是按照特定饿份额分担债务或者分享债权。
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
连带之债是债的特殊形态,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能成立。其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定的。而按份之债是债的一般形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多数人之债一般是按份之债。
给付是否可分不同
作为作为连带之债标的的给付在性质上可以是可分的与不可分的。可分的给付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成立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标的的给付必须是可分的
债的效力不同
连带之债享有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实际履行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按份之债中,各个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单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个债权人也仅能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其所享有的债权份额
各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内部追偿不同
连带之债存在,按份之债不存在
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概念
选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就有两种以上的给付可供选择的债
履行(选择之债履行之前,一方对债的履行享有选择权。这是选择之债的核心特征)
选择权的特点
效力上具有溯及性
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选择权的范围十分广泛
归属一般由当事人约定
选择权的行使
应向相对人明确作出意思表示,选择权一旦行使,除权利人是受欺诈、胁迫等原因作出选择以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者变更
选择权的移转
债务人有选择权时,在约定时间内或届满时未作出选择的,则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选择,合理期限内未选择的,债权人行使选择权
债权人有选择权的……债务人有选择权
第三人有选择权的……债务人有选择权
如果仅存一项可能的给付,则该选择之债特定化。
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债的关系当事人无法在数种给付种作出选择的债。债的标的比较单一,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债务,不得以他种给付代替履行,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提供他种给付。
区别
是否有数个履行标的不同
债的内容或者履行方式不同
债在履行前是否需要当事人作出选择不同
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
金钱之债
金钱之债又称货币之债,是指债务人必须给付一定货币履行债务的债
履行
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即使出现了不可抗力通常也不应当免除债务人的金钱之债
可能发生货币贬值的问题
非金钱之债
是指给付是金钱以外的其他标的的债。
交付财产之债
债务人需要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产以履行债务
提供服务之债
是指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以实现债的目的
区别
标的物不同
非金钱之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物为标的
能否发生履行不能不同
债务的履行不同
是否约定利息不同
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是指以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债
成立条件
标的物是可替代的种类物
标的物的数量应当确定
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确定
履行
种类之债的履行以标的物的特定化为条件,一旦特定化,就转化为特定之债,当事人应按债的要求履行债务
债的内容发生变化,但内容的同一性并不受影响,原债务上的担保等仍然有效
种类之债特定的情况
依当事人的约定和债权人的同意而特定
依债务人的行为而特定
特定化之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当事人以何种标的物履行债务,应当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标的物
特定之债
是种类之债的相对应概念,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物是指具有特定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标的物自始特定之债
标的物事后特定之债
区别
标的物不同
成立条件不同
是否发生履行不能不同
债务的履行不同
种类之债特定之后才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