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30章 债权总论5债的移转和消灭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30章 债权总论5债的移转和消灭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念特征、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概念、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编辑于2022-12-27 17:30:13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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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的移转
概念特征
概念
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或者说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特征
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或债权转移、或债务转移、或债权债务转移,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债的转移,有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法律上的转移),有基于法院裁决发生的(裁判上的转移),有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上的转移)
民事法律行为上的转让中有订立转让合同将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 ,转移权利叫做债权转让,转移义务叫做债务转让
债权转让
债务转让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转移时,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 ,也即是债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原有的利益和瑕疵均不受转移影响,而且其从属的权利原则上依然继续存在
债权转让
概念
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所有的现象。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方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债权就发生让与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至少不需要履行主给付义务,但有时需要履行交付凭证等从给付义务
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因债权不同于物权,且对于公示的要求不同
条件
有效存在的债权
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不得转让的债权类型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的债权
债权变更会使债权的行使方法发生显著差异
某些不作为债权
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生效
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
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
法律地位的取代
从权利随之转移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
是指债权转移给受让人的结果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债权的自由转让必须在在不损害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债务人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增加自己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债权让与对与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是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规定的,具体涉及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及由此引起的权利义务
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表见让与的效力
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类虽无让与的事实,但让与通知仍然有效的现象,称之为表见让与
抗辩权的援引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时债务人不能因债权让与而受到损害原则的体现
抵销的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承担
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叫做承担人
免责的债务承担
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条件
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
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
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
存在有效的债务
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转移性的债务
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
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承担人成为债务人
抗辩权随之转移
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抵销权行使之禁止
并存的债务承担
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或者重叠的债务承担,或者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
条件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即成立
效果
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担债务
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债权人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承担人与债务人负同一债务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依约定
从债务和从权利
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因加入而免除,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均应维持原状
对债权人的抗辩、抵销
对债务人的求偿
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或者承担人,有权向另一方求偿
债的概括承受
概念
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分类
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概括转移
全部转移和一部转移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型
合同承受
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转移给该第三人,由其在转移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的企业
债的消灭
概念
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同时使得债的担保业归于消灭。
消灭原因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由于债的目的消灭
基于法律规定
债消灭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清偿
概念
清偿是指按照债的约定实现其目的的行为。
清偿是债消灭的原因
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目的而为给付与,均属于清偿
清偿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为,应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从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只在其性质所允许范围内准用
代为清偿
清偿可由第三人代而为之,这就是代为清偿制度
条件
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果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能让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已成立的代为清偿效力问题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角度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
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得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应受领迟延责任,债务人可以主张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角度
如果第三人是与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转移于第三人
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
如果第三人是依债权人的委托而代为清偿时,对于债权人可依委托合同约定请求费用的偿还或者报酬的支付
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角度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使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怠于通知导致二重清偿,应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
第三人以赠予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的
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可能抗辩的事由
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享有的求偿权与代位权,为请求权的并存,因一权利的行使满足时,其他权利即消灭
清偿费用
无规定无约定债务人负担
清偿的抵充
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债务冲抵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条件
债务人对同意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
方法
合同上的抵充
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法定抵充
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到期时间先后履行,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顺序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
抵销
概述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呢,称为被动债权
分类
法定抵销
合意抵销
功能
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确保债权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
要件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方法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及时提出
当事人对抵销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
效力
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抵销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
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抵销为债权的行使
抵销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应当确立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力得为抵销时消灭
提存
概念
一般的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特殊的提存制度在很多制度之中,例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种提存制度不要求具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
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的关系
提存人与债权人关系
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目的为消灭合同关系
三者关系
以提存部门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消灭效果,故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原因
债权人迟延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清偿期受领或者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
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体
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提存部门等
提存的标的
债务人以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
提存人提交提存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
提存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天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复议程序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提存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货币的,提存日起时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或者划入提存账户的日期
自提存日,提存人的债务消灭,受领人的债权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受领人所有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有权请求提存部门办理提存业务,提存部门有义务为提存
提存人可以凭借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部门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受领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受领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受领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提存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受领人提存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
概述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免除为无因行为
免除本身是无偿的
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免除需要债权人具有处分该债权的能力
特征
效力
债务绝对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也同归消灭。
免除为处分行为,仅就各个债务成立免除
将来之债的免除,可以视为附停止条件之债的免除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
全部免除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
混同
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人与债务人系处于对立状态,同归一人已经没有法律上存在的需要,因此规定因混同而消灭
成立
债权或者债务的承受
概括承受
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特定承受
债务人自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发生的混同
效力
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绝对地消灭
特定承受的情况下,狭义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的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在,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亦然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
法律为贯彻债权的流通性可以设有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