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37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37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述、合意解除、行使解除权的解除、申请司法解除:情势变更、合同解除的效力。
编辑于2022-12-27 17:35:59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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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
概述
合同之债消灭的概念
理论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之债的消灭,一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单个债权债务消灭,二是指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整体终止。
单个债权债务的终止,具体包括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整体终止 也即是合同解除
合同之债消灭的效力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或者涂销负债字据
当事人互负债务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含义功能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不仅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会发生,在其他法定之债的债权债务终止后也应当存在
后合同义务的条件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阿里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诚信等原则派生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协助、保密和旧物回收义务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
有损害,可以是财产可以是人身,主要是对相对人固有利益的的损害
需要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范围需要根据具体个案予以细致和具体的判断
债务已经履行
含义及类型
债务已经履行,在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意义上又称为清偿,是指通过履行行为或者通过给付结果的产生使所负担的给付对有受领权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发生效果
类型
第三人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
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履行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履行抵充
指的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时,确定该给付抵充这些债务中的某项或者某几项债务;或者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确定该给付抵充该项债务中的某个或者某几个部分
数项债务的履行抵充(民法典560条)
条件
要求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
要求债务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的种类相同
要求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数项债务中的某一项,则可以将该条 规定和561 条规定结合适用,确定该项债务中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 履行顺序
履行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指定,无指定从法定
法定顺序
已到期债务
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先到期债务
债务比例
费用、利息、主债务的履行抵充顺序(民法典561条)
条件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法定顺序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
利息
主债务
抵销
概述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抵充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分类
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
约定抵销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档合意协商一致时,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发生抵销 的效力
功能
实现债权
简化法律关系
担保的功能
法定抵销
构成要件
当事人双方互负有效债务、互享有效的债权
被抵销的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禁止抵销的情形
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
必须履行的债务
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以及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
不作为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故意侵权所产生的债务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抵销权行使
当事人主张抵销权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必须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主张方可发生抵销效力。这能够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使债权债务关系更为明确
行使抵销权系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需要抵销权有处分权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效果
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诉讼时效中断
抵销的溯及力
约定抵销
概述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都是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区别
抵销的根据不同
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无须对方当事人 同意
约定抵销基于当事人约定,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单方决定抵销
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约定抵销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
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要求提出抵销的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债权,也即对方的债务已经到期
约定抵销即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债务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抵销
程序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 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的,抵销不生效
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除另有约定外,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意义
当事人通过合同使债务发生抵销,将会改变法定抵销的条件或弥补法定抵销的不足。约定抵销可能对当事人更为便利,也可以使抵销更为困难
构成要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
当事具有对债权的处分权
协商一致
法律效果
抵销生效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即 按照合同约定发生债权债务债务消灭的效果
应当注意
当双方所负债务额不等时,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
抵销合同的效力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发生,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销没有溯及力
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仍然中断
提存
概述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关系人
提存人
提存人通常是债务人,但不限于债务人
提存部门
提存部门为国家设立的接收并保管提存物,并应债权人的请求而降提存物发还给债权人的机构
债权人
债权人并非提存行为行为当事人,而是提存行为效力所及之关系人
提存条件
具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其他
提存的标的物
应当是根据债务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效力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视为债务人在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并非必然、绝对地构成导致债务消灭的履行债务
债务人除了交付提存范围内的标的物这一债务,还负有其他债务的,仍应当履行
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于提存成立后,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 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部门提供提存服务,收取提存费用。债权人可以在缴纳提存费用之后,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存在例外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务人的取回权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也可能因为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而消灭,此时,债务人享有取回提存物的权利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另为履行、抵销、免除等其他原因而消灭
不承认债务人的取回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债权人的利益不可能被损害的前提下,仍然应当承认债务人的取回权
免除
概述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权债务。从债权人角度观察,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债务人的角度观察,其因此从而被免去给付义务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 债务的全部
免除多对债权人有利,故债权人一般不会反对。如果认为免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这可能是不效率的;但基于自愿原则,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应当尊重债务人拒绝的意思,尤其是在免除一些情况下会影响到债务人的利益
构成要件
免除应由处分权人作出
免除应以意思表示向债务人为之
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拒绝
法律后果
免除使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但是,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债权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混同
概述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发生原因
概括承受
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情形
合并
债权人继承债务人
债务人继承债权人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
特定承受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法律效果
债权因混同而消灭的,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债权与保证债务混同时,保证债务固然归于消灭,但是主债权仍然存在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债权称为第三人的权利标的的场合
具有流通性的证券化债权
合同解除
概述
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制度目的
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溯及于自始或者仅向将来终止。解除是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方式之一,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行为不存在解除问题,能够被解除的仅仅是合同关系
目的
当事人能够在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中摆脱现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重新获得交易的自由,而不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受领义务,在解除具有溯及力时还可以请求返还已经作出的给付
合同解除具有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所不能取代的功能,避免在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前保持对待给付的状态
合同解除的类型
协商解除(合意解除)
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
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是指一方通过行使其享有的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的情形
申请司法解除
是指在满足情势变更的法定要件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来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意解除直接导致合同被解除,约定解除的事由发生仅产生了解除权,解除权人必须依法行使解除权后才能导致合同被解除
合意解除也可以被称为双方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可以被称为单方解除。申请司法解除,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可以解除合同
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的概念及构成
概念
又称为双方协议解除,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
合同解除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合意解除的实质是一种消灭既存合同之效力的合同,故又称为解除合同或者反对合同
构成
最重要的是当事人具有解除的明确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
根据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合意解除的具体效力
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对此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解除合意确定之日就是合同解除之日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后果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解除的后果
解除协议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推定之前所有的相关合同都已经被解除
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
含义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方式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构成
对解除权的约定应当遵循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对解除权事由的约定应当明确
在约定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是否发生,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法定解除
概述
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
合同目的主要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即给付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一般就 体现了合同目的。具体来说合同目的是合同标的在种类、数量、质量方面的要求及表现;主观目的即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动机
如果当事人明确地将其签订合同的动机告知了对方当事人,并且以之为成交的基础,或者说以之为合同的条件,也可以将此类动机视为合同目的
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否据此产生法定解除权
不能简单由所违反条款的性质来推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必须讨论这一违约是否会产生合同目的的落空的结果
可以考虑以下情况
违约是否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并未预见而且也不可能合理地预见到此结果
对被违反义务的严格遵守是否是合同的实质性约定
违反义务是否导致不能信赖其将来的履行
合同解除是否导致违反义务人因已经作出的准备或者履行而遭受不相称的损失
具体的法定解除是由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预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
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 情形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制度目的
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中,避免当事人无限期地受到合同约束
构成要件
必须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合同
合同是不定期的合同
法律后果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并非解除通知无效,而仅是解除通知延至合理期限之后发生效力
当事人行使随时解除权但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但要赔偿因未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由区别联系
区别
法定解除事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约定解除事由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
联系
约定解除事由主要是对法定解除事由及其解除效果进行修正、缓和和补充
解除权的行使
必须享有解除权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时嗯
合同解除的时间
概述
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解除协议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解除权人在诉讼外发出解除通知的,自解除通知的意思表示生效时,合同解除
解除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无须解除权人在此之后另发一份通知
解除权人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人先行发出解除通知,然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时,由于解除权人已经发出解除同意,合同解除时间仍然是解除通知的意思表示生效 之时
相对人的异议和确认解除
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效力的权利
申请司法解除:情势变更
含义
情势是指构成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情势发生的重大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基础或者环境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而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协议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构成要件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该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这种重大变化不能属于商业风险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法律效果
重新协商
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提出
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处理
合同能否解除或变更,取决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究竟是变更还是解除,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判断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不必恢复原状的情况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继续性合同
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交易秩序的 合同
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广义恢复 原状
因履行行为而取得的财产的返还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的价值返还
赔偿损失
解除后的担保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后的计算和清理条款
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有关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应当尊重约定
前提
合同约定了结算和清理条款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未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