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39章 买卖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39章 买卖合同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念和特征、当事人及标的物、内容、效力、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等。
编辑于2022-12-27 17:37:14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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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买卖合同
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
特征
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当事人及标的物
当事人
买受人
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能称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受托人与委托人
等等
出卖人
民事行为能力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所有权人是指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人
有处分权人是指经过所有权人授权或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他人的财产为出卖行为的人
主要有
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留置权人
法定优先权人
行纪人
经营权人
法院
订立合同的出卖人,既非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又非标的物的有处分权人,则签订的合同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在我国,可以生效。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不能转移的额,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就同一个标的物订立数个合同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的合同,但只有一个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未取得的买受人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
标的物
标的物应为实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不特定物
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物,该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限制流通物,则该买卖合同属于办理批准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内容
标的
数量
必要条款
质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价款
违约责任
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和方法
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对外效力的核心是债权的不可侵性,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所负担的义务。狭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仅指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交付标的物
交付
现实交付
拟制交付
是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替代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以及指示交付
替代交付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动产所有权依照交付而移转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所有权保留制度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允许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
条件
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
例外
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出卖人主张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成为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在我国民法中,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属于从合同义务,辅助主合同目的的实现
其他
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个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例外
若出卖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
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检验期间的确定
当事人约定
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
自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交付之日起2年内
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内
例外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随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
诉讼时效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时起算
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条件
必须是异地交付,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而作出拒绝接收的意思表示
异地交付且拒绝
标的物在法律上已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无人管理
一般物品又买受人暂时保管,但出卖人接到买受人拒绝接收通知时即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作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
一般物品
对于不宜保管的易变质物品如水果蔬菜等,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须退回出卖人
可紧急变卖易变质物品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风险负担
概念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规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 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在交付前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交付后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应注意
路货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违约
买受人对出卖人准备交付的标的物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出卖人无法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双方又未补充约定变更合同履行期限
买受人不按约定受领
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
标的瑕疵
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承担风险
风险转移不影响买受人的请求权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规则
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
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终止
遵守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
例外
出卖人分批角度标的物,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概念
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规定
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的总价款可略高于一次性支付的价款
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方可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特别约定
所有权保留
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一般仅适用于动产的买卖
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
当事人双方关于解除合同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额的约定。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当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样品买卖合同
概念
又称货样买卖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
效力
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
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特征
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
期间的确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不能确定由出卖人确定
效力
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人对于是否购买标的物未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适用人部分支付价款,或就标的物为试验、检验以外的行为时,视为同意购买
适用期限内作出不认可的意思表示,或未作出认可的表示,也没有前述情形的,为适用人不认可,合同不生效
法律后果
适用人负返还标的物的义务
由于可责于标的物的事由,标的物毁损灭失时,适用人负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归责于出卖人和适用人的原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当事人之间如没有特别约定或特殊的交易习惯,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负担损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概念
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阶段
招标
投标
开标、验标
评标、定标
签订合同
拍卖合同
概念
广义
广义的拍卖是指竞争买卖,即众多欲订约的人通过竞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购买物品
狭义的拍卖
投标拍卖
狭义
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程序
拍卖的表示
应买的表示
卖定的表示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互易合同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逐渐居于主导地位,但考虑仍有存在余地,仍有立法规定
规定
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
当事人互负义务
相互交付标的物并且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就交付的标的物互负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附有补足价金条款的,负担补足价金义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补足价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