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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 其他合同2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
编辑于2022-12-27 17:38:40 河南其他合同2
租赁合同
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应具有合法性
一般为现存的物,但不以现存的物为必要
分类
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情形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形式
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也为不要式合同,但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推定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述维修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不作为义务
支付租金的义务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特别效力
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租赁物的物权化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哟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为形成权,其实质是对出租人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
优先购买权仅在同等条件下才可以享有。同等是指出价条件,包括价格、交付房屋期限、方式等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未及时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即当发生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时,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所有权人负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合同不能履行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终止
期限届满
当事人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
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或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非因承租人原因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承租人的事由而部分或 全部毁损灭失,致使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解除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双方均可解除
更新
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续订合同,这又被称为期限更新或租赁合同的更新
租赁合同的更新不同于租赁合同的期限变更,期限变更是指在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协议更改租赁期限。租赁合同的更新只能发生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
两种方式
约定更新
法定更新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特征
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或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
是以融资为目的 ,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实质特征
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为诺成合同、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效力
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根据约定,出租人得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出租人享有特殊法律利益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出租人无须负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辅助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承租人
支付租金的义务
义务的特点
在租赁标的物村存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
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租金的风险
因承租人违约而出租人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被收回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可主张损害赔偿金
占有租赁物期间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终止
租赁期限届满
合同解除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因出卖人的原因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保理合同
概念和特征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资金融通、应收账款催收或者管理、付款担保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
特征
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
保理人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要式合同
应当书面形式
保理人的通知义务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使保理人取得了债权,债务人也有权拒绝保理人的履行请求
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消灭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到的,应当标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是保理业务的基础分类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人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于有追索权保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人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者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故有追索权保理有称为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
是指保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人不能向债权人追索。故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为买断型保理
保理合同竞存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法律适用
没有规定的,使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