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 其他合同3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 其他合同3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念和特征、种类、与类似合同的关系、效力、风险负担、终止等。
编辑于2022-12-27 17:39:15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其他合同3
承揽合同
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将成果交付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属于提供服务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其他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特征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完成工作独立性
定作物的特定性
诺成合同
有偿合同
种类
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与类似合同的关系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联系
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而承揽合同也往往涉及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因此,这两种类型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
区别
承揽合同属于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该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
联系
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为中心,完成工作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劳务,因此,承揽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一种。这点两者有一定联系
区别
承揽合同是较为纯粹的私法上的合同,适用合同自由原则,一般采用意思主义的法律调控方式
劳动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比较明显的公法因素,大多采用法定主义的法律调控方式,因此在现代,劳动合同通常通过单行法加以调整,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
承揽合同强调工作的完成以及工作成果的交付
劳动合同强调劳务本身,并不重视结果
承揽人并不因一定程度的检查监督而丧失工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服从指挥、听从安排的义务,其提供劳务的方式,时间等自己往往不能决定,独立性较弱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联系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这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一定事务相似
区别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完成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效力
承揽人的合同义务
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约定期限内
依照定作人要求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其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
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定作人
由承揽人提供材料时,工作成果贵承揽人所有
由双方提供材料时,应依据何方提供的材料形成工作成果的主要部分进行判断
由第三人提供材料时,先根据承揽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添附规则解决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
瑕疵担保义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下列类型的违约责任
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法定解除合同
容忍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承揽人不得拒绝检验和监督
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揽人对定作人负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损失的,定作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定作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的义务
价款包括
承揽人的工作报酬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或其迟延接收时承揽人的保管费用
协助义务
依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及时提供
定作人自己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或技术资料的,或者定作人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均应及时、合理合同
依承揽人的通知,定作人应履行的某些协助义务,定作人应依照诚信原则协力相助
受领工作成果
定作人在受领工作成果的同时,有义务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但验收本身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如果短期内难以发现瑕疵,或者存在隐蔽瑕疵的,定作人仍可以于验收后的相当期限内请求承揽人承担责任。受领不能被认为是定作人对责任追究的放弃
定作人如无正当理由受领迟延的,承揽人可请求其受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和费用,包括违约金保管费用等
定作人并应承担因其迟延受领而发生的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定作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不包括再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再承揽人,而仅指对定作人均负直接完成承揽工作义务的多数承揽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风险负担
材料的风险的负担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一般由材料所有人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所有权的,由定作人承担风险
承揽人先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的,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
报酬的风险负担
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定作人和承揽人应依据这两部份额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负担报酬的风险
承揽人先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的,由承揽人负担报酬的风险且不得向定作人主张报酬的支付
终止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任意解除权的形式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
因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
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与承揽合同相比的特殊性
合同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合同有要式性
订立
方式
招标、投标形式进行
形式
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
由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实行平行发包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解放以后分包的行为
内保是指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只能机构或者机构负责完成某部分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
发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分包的法律适用
条件
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将那个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主体结构的适用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分包人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分包行为
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方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效力和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因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通知义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协助义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
验收义务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支付价款并接受建设工程的义务
概述
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在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价款按约定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正式接受该项建设工程。风险自接受之日起转移到发包人
有约定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权利主体
我国为承包人,但是基于实践来看,可以将分包人纳入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主体范围,保障特定群体对建筑物提供了使其产生增值的工作
范围
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害斤等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起算点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概念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内容
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的期限
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
勘察设计费用
其他协作条件
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
发包人的责任
严守合同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勘察、设计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准确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所需要的资料、工作条件等
发包人单方更改合同条款或不尽协助履行义务,会导致相同的损害后果,这发包人应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即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人、设计 人的责任
两种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不符合要求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工期拖延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实际履行,继续完成
损害赔偿
方式
减收或者免收应得的费用,补偿发包人损失
费用不足以赔偿的,还需赔偿发包人的那部分损失,致使损失完全赔偿
建设施工合同
概念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 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内容
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人的责任
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
逾期违约责任
建设监理合同
概念
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为委托人,监理单位称为受托人
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监理职责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规则的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雇主通常要承担责任;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无须对承揽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承揽合同中,双方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成的条件,是承揽人的创作;买卖合同中,双方并不注重标的物的制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