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63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63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禁止性规定等。
编辑于2022-12-27 17:42:19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婚姻
广义的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缔结为配偶,彼此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的民事关系
理解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是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具有合法性
婚姻的主体之间彼此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
广义的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法律概念
家庭,是由彼此具有扶养权利和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形成的亲属关系
理解
家庭的本质是亲属关系,这是家庭这种团体关系有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原因
家庭关系的主体是配偶、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具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理解
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保护婚姻家庭的法律和法规,赋予自然人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一系列民事权利
当婚姻家庭成员所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将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为婚姻家庭成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家庭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婚姻家庭关系幸福和谐,是国家和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要求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含义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具体来说
婚姻自由为一项宪法性权利
婚姻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两者互相结合,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结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
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一夫一妻原则
含义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基本含义
任何人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结婚
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
内容
民法典对一夫一妻的规定,从正面确立了其基本原则的地位
为了有效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和落实,民法典对现实生活中违反一夫一妻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男女平等原则
含义
是指男女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
内容
婚姻关系方面,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结婚和离婚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在父母和子女关系方面,婚姻家庭编对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使用
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母和外孙子女之间处于平等的家庭地位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内容
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与男性平等的地位,由男女平等原则来反映
在离婚方面享有特殊保护权益,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来体现
离婚程序方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方面,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男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离婚的经济帮助方面,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未成年人享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附条件地接受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兄、姐附条件的抚养的权利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及其他此产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附条件的赡养义务
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无论残疾与否,均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无论残疾与否(智力残疾和其他四种重度残疾人除外),均应承担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
无论是父母具有残疾 还是子女具有残疾,均互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的胁迫婚姻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都是包办婚姻。共同之处就是都表现为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区别及时是否以索取一定的财物为目的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是指除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外的违法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如果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还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 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另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的违法行为。此中结婚行为中,男女双方基本上是自愿则,但以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滥用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
联系
均以索取一定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
区别
婚姻决定权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双方结婚基本是自愿的;买卖 婚姻是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在索取财物主体的认定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也有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买卖婚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应依法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重婚要件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重婚类型
法律上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
重婚罪的要件
主观故意,客观是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认定
主体
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
实施暴力的场所
一定隐蔽性
客体
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即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
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 控制四种类型
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婚姻家庭法的倡导性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亲属
含义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自然人的总体,包括受法律调整和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具有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自然人
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受法律调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婚姻家庭编的亲属
种类
配偶
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互为配偶的亲属
血亲
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关系的来源不同,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姻亲
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血亲的配偶
自己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自己的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妯娌、连襟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亲家
近亲属
立法例
总体该概括性限定法
适用性限定法
我国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效力
禁止一定范围亲属结婚
一定范围内亲属具有扶养义务等
家庭成员
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互相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
民法典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确定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