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65章 家庭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65章 家庭关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两大部分。
编辑于2022-12-27 17:43:12 河南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概念
夫妻,又称配偶,一直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是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是由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我国规定地位平等,不仅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夫妻人身关系
概念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的人格、身份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
姓名权
自然人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我国规定,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
是指夫妻双方都享有从事社会职业、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的权利
共同亲权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家事代理权
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继承权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一方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夫妻财产关系
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夫妻财产关系,既包括夫妻财产制,也包括夫妻身份相关联的相互扶养和继承权
狭义上的夫妻财产关系专指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效力 高于法定
普通财产制,特殊情况下,经法院判决适用的,为特殊财产制
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制度。由法定共有、法定特有和夫妻共同债务三部分构成
分类
法定共有财产
概念
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共有
特征
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
取得的时间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至死亡或离婚
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同居生活的,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礼物礼金,以及所得的其他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婚姻当事人就财产为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存在争议,无法查证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类型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其他
法定特有财产
概念
也成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专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这是对法定共有财产的限制和补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共同财产之外
意义
弥补了共有财产对个人权利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范围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分类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
夫妻共同债务
概念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共同消极财产,对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范围
夫妻双方具有合意的债务
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
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举债是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
数额不大
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主要指为家庭消费或者积累共同财产所负债务
约定的夫妻财产制
概念
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以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进行约定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确立的财产制,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制优先适用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
规定内容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效力
特殊的夫妻财产制
概念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适用法院判决确立的财产制,在不接触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夫妻原有的共同财产制,有利于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注意
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需要符合规定
分割共同财产的范围,既可以是法定的共同财产也可以是约定的共同财产
法院在分割时,可以具体情况具体考虑适用规定
分割共同财产的效力
不妨碍法定抚养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概述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产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生育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等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平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组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继父母子女关系
是指夫与前妻或者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夫之后妻。
产生原因
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婚
父母离婚,再婚
情形
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
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姻亲关系
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的情形
对于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子女的姻亲关系也解除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当由生父母抚养,拟制血亲关系消除
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 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除继子女生母或者生父要求领回的以外 ,关系并不自然解除
通常情况下,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经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关系恶化,可以协议解除。虐待继父母的解除拟制关系的,有权要求其不补偿共同生活期间为其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
父母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之诉
成年子女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之诉
其他近亲属关系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
抚养赡养义务产生的情况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抚养义务的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
赡养义务的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
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
兄姐抚养义务条件
兄姐有负担能力
弟妹未成年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
弟妹抚养义务条件
弟妹有抚养能力
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
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