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70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70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遗嘱、遗嘱变更、撤回和执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编辑于2022-12-27 17:45:33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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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特征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缺一不可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由于法定继承
意义
有利于实现对自然人财产权的全面保护
有利于实现自然人的自由意志
有利于家庭内部的团结和稳定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概念
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其能包括设立遗嘱自由、撤回或变更遗嘱自由、遗嘱内容自由、遗嘱方式自由等等
限制
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必留份制度的建立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区别与特留份制度
概念
特留份制度是指继承人仅依特定的身份即可在遗产中保留特定的份额,该份额不在被继承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
区别
主体差异
必留份主体是法定继承人,特留份主体是特定身份的法定继承人
适用条件差异
必留份要求继承人缺乏劳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特留份则是无条件适用
份额差异
必留份的份额是保障继承人基本生活的必要份额,特留份的份额则是法定的具体比例的财产份额
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实施订立遗嘱的行为,进而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资格。订立遗嘱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遗嘱订立人实现其遗嘱自由的途径
遗嘱订立人需要具备从事相应行为的能力,以确保遗嘱内容是订立人真实自由意志的体现
适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当事人是否能够完全认知自身行为,具有与行为性质相匹配的智力和精神状态为判断标准
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当以当事人订立遗嘱的时间点为准,当事人事后丧失遗嘱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自然人就其死后如何处理其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的载体
特征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死因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
遗嘱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
主体要件
遗嘱人在遗作成时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客体要件
处分的才喊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内容要件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遗嘱的形式
规定形式的原因(遗嘱形式的功能)
证据功能
引导功能
告诫功能
保护功能
自书遗嘱
又称亲笔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作成的遗嘱。自书遗嘱是最古老的遗嘱形式之一。在遗嘱人有书写能力的前提下,其即可采用自书遗嘱的遗嘱形式
形式要求
其全文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书写材料不限,但不能打印,打印不属于自书遗嘱
应当注明立遗嘱的时间,精确到年月日
自书遗嘱应当由本人签名
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处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并在该处另行签名和标注时间
代书遗嘱
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做成的遗嘱。代书遗嘱是针对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或丧失书写能力的情形设置的遗嘱形式
形式要求
两个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代书人需要为上述见证人之一
需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是遗嘱人通过打印的方式做成的遗嘱,继承法中,遗嘱形式并不包括打印遗嘱,但考虑到社会变化当前这种情形越来越多,考虑到当事人的便利,有必要承认打印遗嘱的效力
形式要求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是遗嘱人通过录音录像形式,以记录声音图像的方式做成的恶遗嘱
形式要求
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是遗嘱人口头表述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证明力较低
形式要求
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主要指生命垂危
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的效力受限,即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如果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形式设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正遗嘱
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构证明的遗嘱。公正遗嘱需要当事人通过较为规范的申请程序,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订立遗嘱,形式较为严格,证据效力也较高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见证人的条件
见证人需要具备见证遗嘱订立真实性的能力
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在完成遗嘱见证任时神志应当处于情形状态
见证人需要具备见证特定形式遗嘱的相关能力
例如盲人往往不具备见证能力
见证人需自身与遗嘱内容没利害关系
不应当是遗嘱中涉及 的继承人、受遗赠 人
不应当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人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限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附义务的遗嘱
是指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需要履行特定义务的遗嘱。这种特定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义务,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前提为接受继承或遗赠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法律后果为,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为法定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因遗嘱所附义务的履行而收益的自然人和组织等
共同遗嘱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
特征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多个遗嘱人共同的意思表示
共同遗嘱完全生效的时间是遗嘱人均已死亡时,单个遗嘱人的死亡尚不能使整个遗嘱完全生效
内容具有相关性和相互制约性,多个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为对方遗嘱内容生效为条件,若去世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经执行,则在世一方不得变更或撤回其遗嘱内容
类型
夫妻双方相互指定对方作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夫妻双方共同指定某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夫妻双方相互指定对方作为遗产继承人,但约定后死亡一方需将遗产遗留给特定的第三人
夫妻双方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订立自身的遗嘱内容
遗嘱变更、撤回和执行
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作成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部分内容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的变更和撤阻确遗嘱人的原立遗嘱发生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回是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表现,只需要被继承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生存期间可随时进行
两种方式
明示方式
遗嘱人以明文的、直接的方式表示变更或撤回原立遗嘱
遗嘱人必须按照遗嘱的方式作成,不具备遗嘱法定方式的变更撤回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变更撤回的效力
包括
遗嘱人另立新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回或变更遗嘱
遗嘱人以涂改、增删等方式在原遗嘱上对遗嘱进行变更或撤回
应当注明并在此处签名和标注时间
代书遗嘱的涂改增删,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要代书人见证人在涂改、增删处另行进行签名和标注时间
推定方式
是指遗嘱人虽未明确表示其变更、撤回遗嘱的意思,但以其合法的可推知其变更、撤回意思的行为,变更撤回原立遗嘱
方式
遗嘱人所立前后若干遗嘱的内容相抵触
全部抵触 视为撤回;部分抵触视为变更
遗嘱人作成遗嘱后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
实际上否定了原立遗嘱,使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成为一种既定的事实
遗嘱的执行
是指遗嘱人死后,由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其他人真实地、全面地实现 遗嘱内容的行为
执行遗嘱的人为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遗嘱执行人不能不想执行的,应当由继承人推选一人担任遗嘱执行人,或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遗赠
概念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和遗赠
相同
都是通过遗嘱行使财产处分权的方式,都是在遗嘱人死亡时遗产所有权移转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
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
客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客体是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又包括消极财产(财产义务),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积极财产即财产权利
接受遗产的方式
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指定给自己的份额
受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只能从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受遗赠的的财产
继承开始后权利人未作明示的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的,即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有除斥期间,受遗赠人自知道遗赠后60日内未作出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和赠与
相同
都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地赠给他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同
发生法律效力时间不同
遗赠必须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赠与只能在生前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以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处分财产的性质不同
遗赠处分的是遗赠人死后遗留财产即遗产
赠与处分的是赠与人的生前财产
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遗赠不得剥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同时也不得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赠与无上述限制
效力不同
遗嘱生效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撤回其遗嘱
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遗赠的法律效力
时间标准
一般是遗赠人死亡之时
附有停止条件的,在死亡后成就的,于条件成就时生效
条件在遗嘱人死亡前成就的,遗赠仍应当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
遗赠无效
如果设立遗赠的遗嘱违反了法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则遗赠当然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不生效
原因
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
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由于种种原因遗赠物已经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于附有解除条件的遗赠,遗赠人死亡前条件已经成就
于附有条件的遗赠,受遗赠人在条件成就以前已经死亡
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而适用
意义
有利于弘扬我国养老、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
有利于鼓励继承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参与养老保障
有利于解决孤寡老人生养死葬问题
有利于解决因养老问题引发的潜在的家庭内部矛盾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
相同
都是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权利于死后移转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都是在遗嘱人死后才能实现
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以承担扶养遗嘱人的义务为前提
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只享有遗赠人指定的赠与财产上的权利,不承担财产上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协议一经签订就生效
遗赠是死因民事法律行为,虽在遗嘱人生前成立,但在遗赠人死后才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集体组织
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不受限制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的扶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接依照协议取得遗产
遗赠中的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承受其遗赠财产的权利
遗赠人负有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财产在其死后移转给扶养人的义务,享有接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权利。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嘱信托
概念
是指通过遗嘱而设立的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委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与受委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和处分财产
功能
提供了另一种处理方式,有利于更加灵活解决财产继承问题,扩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有利于社会财富的传承和增值,可以通过受托人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的不足,解决了如何保障未成年财产利益的问题
具有专业性和法定约束力,减少纠纷,更为合理
后位继承和补充继承
后位继承也称为次位继承或替代继承,是指在遗嘱规定的某种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又遗嘱继承人将其所继承的财产转移给另一特定主体。首先继受遗产者为前位继承人,从前位继承人继受财产为后位继承人 。后位继承人在遗嘱规定条件成就或期限截止前,享有的是期待权
补充继承也称替补继承,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预先指定当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或先于遗嘱人死亡时,其继承的遗产利益转归另一人所有的制度
区别
继承人更替的时间点不同
更替的原因不同
更替继承人享有利益的优先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