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王利明民法第72章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
这是一篇关于王利明民法第72章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侵权责任的归麦原则与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麦任承担、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编辑于2022-12-27 17:46:20 河南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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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规范应然取向上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本文将梳理印证模式的理论发端与跟进性研究所形成的基本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问题。
在探讨印证证明方式的改革时,既有的研究缺乏一个视角,即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下,从治理的角度探讨印证这个相对微观的问题。
远程审判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需在特定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来进行程序交往,包括起诉、应诉、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整个诉讼过程。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
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
侵权责任法概述
概念
侵权责任法是指以侵权责任编为核心,包括散见于单行民事法律汇总的各种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
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在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民事关系中,被侵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发生在侵害事实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
法定之债
被侵权人依据法律关系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人身性质
财产性质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绝对民事权利
绝对权:可对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又称对世权
我国列举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等等
其他合法民事权益
如何确认
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
最高院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等,由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个别确认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违反合同的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法定民事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直接规定应当承担的包括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在内的民事责任
规则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相同
都是民事责任
区别
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
存在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的合意过程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
不存在当事人 基于意思自治的合意过程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填补损害
预防损害
教育与惩戒作用
分散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侵权行为
行为人自己的侵害行为
概念
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法律一般强调行为人自己责任和过错责任
分类
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行为
由他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实施的行为或者举动
准侵权行为
在准侵权行为领域,某些民事主体要对“他人的侵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不以自己的行为为限,其次不以过错责任为限
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通常包括
雇主对于雇员在执行雇佣工作过程中实施的侵害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与归责原则概述
侵权责任
概念
法律责任的一种,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是指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人身性质或者财产性质的不利法律后果
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为填补损失性质的两种基本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大陆法系更强调恢复原状,英美法系更强调赔偿损失。我国 没有对优先适用作出规定。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更为广泛的适用性
归责原则
概念
是指责任的基础或者依据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个构成要件
过错
侵害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根据规定得出结论
这是行为人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仅规范行为人的自己责任,不规范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他人致害的责任
确定了过错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条文中的“侵害”表达的是侵害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同时对该行为作出了价值上的法定判断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看,条文规定了损害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概述
过错的概念和分类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时的主观不良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明知损害结果发生的概率很大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引发损害结果的一种不良心态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疏忽大意或者轻信的不良心态,或者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虽预见到了损害可能发生,但是过分轻信某些主客观条件,误认为损害结果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避免。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过错的判断标准
通常是过失的判断标准
如果存在法定的注意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该注意义务或者没有达到该注意义务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则行为人是有过失的
如果一个理性人在案件的具体情形下能够达到一定的注意程度,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注意程度,则行为人有过失
过错作为填补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
过错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就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承担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
过错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即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民事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遭受人身、精神、财产方面的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概述
过错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适用的案件包括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被推定有过错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
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案件,推定所有人、管理人等有过错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推定有争议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达到的证明程度
没有致害的故意
不存在疏忽或者轻信的过失,即达到了一个法定的注意义务或者一个理性人在相同条件下应当对被侵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程度
过错推定对被侵权人倾斜保护的价值取向
法律规定行为人有过错,免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其进行诉讼
过错推定将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行为人,加重其举证负担,不利于其进行诉讼
过错推定从诉讼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到实体责任的判断都有利于被侵权人,从而在过错责任领域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责任倒置着牙膏一种技术安排实现对被侵权人倾斜保护的价值取向
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概述
概念
无过错是以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其适用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
是指在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就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原则,将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补充的或者说例外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意义
被侵权人一方无须对行为人的过错加以举证和证明,这就减轻了原告一方的举证责任,使其诉讼请求更容易实现。这样的的立法实际上在利益平衡上作出了向被侵权人一方的倾斜。这是无过错责任的价值所在
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基础
高度危险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口诀:产品高度污染让饲养动物机动车出事故
产品责任案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行人、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案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案件
高度危险责任案件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动物园除外)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要件
行为人的(致害)行为
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
两者之间因果关系
法律不对行为进行概括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在规定构成要件时没有强调行为人具有侵害性,只是规定其行为造成损害,或者其行为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
概述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单个的责任主体对某一损害后果单独承担侵权责任为常态。而数个独立的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则为例外,需要有法律加以特别的规定。这种由数个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为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广义)狭义的共同侵权责任,仅指连带的侵权责任(狭义)
本章从广义
特征
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责任主体为复数,可以是数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数个法人,或者数个自然人和法人的集合
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数人对不同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数人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
在数个责任主体中,部分责任主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责任主体承担部分补充的侵权责任
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连带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主体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角度来看,他既可以向全部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请求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旦责任主体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业绩u旅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被侵权人一方不得再对其他责任主体提出请求;反之,如果被侵权一方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得到实现,则他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剩余的部分损害
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后的内部追偿
在一个或者数个责任主体清偿了全部赔偿债务后,支付了赔偿金的责任主体有权请求其他共同责任主体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补偿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失。者忌食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后的内部追偿
原则
比较过错原则
即对数个共同责任主体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的过错进行比较,过错较大的最终分担较大份额的赔偿金额
比较原因力原则
即对数个共同责任主体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各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所起所用最重要的最终分担较大的赔偿额
平衡考虑原则
连带的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侵害行为人
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
原因竞合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
法律直接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的情况
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
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时候,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即不存在追偿问题
份额确定
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
各责任主体的侵害行为原因力的大小
数人中部分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侵权责任
补充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一个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
适用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行为人追偿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监护人责任实际上也是补充责任
全补充责任与相应补充责任
监护人承担的是全部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和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相应补充责任
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责任抗辩概述
广义的责任抗辩
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行为人一方针对受害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
仅指行为人一方针对受害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因具备特定的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抗辩事由又称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具有对抗性、客观性、法定性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等特征
抗辩事由的分类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是指虽然损害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是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行为人可依法不承担责任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是外在于其行为的独立原因造成的
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
一般:法律作出一般性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之不承担或者减轻的特定事由
基于行为人的行为的正当性的抗辩事由
基于客观事件的抗辩事由
基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的抗辩事由
特殊:是指具体适用于某一特殊类别侵权案件的不承担或者减轻的特定事由
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
绝对:只要存在该特定的抗辩事由,就当然绝对地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无须考虑其他因素,尤其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受害人是否同意
相对:又称附条件的抗辩事由,是指在存在该特定抗辩事由时,得酌情考虑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但是还需要 考虑其他因素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概述
概念
是指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而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准行为),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致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法律所鼓励允许的,至少是不禁止的
法律对各种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一般有明确的规定
分类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自甘风险
自助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
概念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效果
是指被告一方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达到的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后果
具体说明
对过错责任的抗辩效果
如果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和扩大的唯一原因,则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的抗辩事由
如果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和扩大的部分原因,则主张不可抗力这一抗辩事由只能部分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剩余部分按照过错进行分担
不可抗力和行为人的过错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情况下,部分原因应当引起部分责任,令行为人按其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承担部分责任
不可抗力对无过错责任的抗辩效果
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
限制不可抗力的范围
规定当事人的特别义务
唯一原因与部分原因
不可抗力是唯一原因,应当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是部分原因,一般应当根据其原因力的大小,适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过错和受害人故意
被侵权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故意作为抗辩事由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
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作为抗辩事由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造成损害抗辩事由的适用
第三人原因的范围
包括其造成损害的积极行为也包括其造成损害的消极行为
包括第三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包括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准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中断与原因加入
完全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第三人的介入导致正在进行的因果关系中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完全代替行为人的行为发挥致害原因作用的,第三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其被侵权人起诉,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可依法主张免责
在先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被侵害人损害,第三人的介入导致正在进行的因果关系进程发生变化,加入的第三人原因扩大了扩大了损害或者导致新的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对已经造成的损害担责,第三人对其他担责
第三人介入与在先行为人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或 扩大的,在不对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先行为人可进行选择 第三人担责或按份或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