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基础与实务•宪法
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无论是初学者还是准备参加考试的学生,这张脑图都将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编辑于2025-02-20 21:56:50宪法
政权组织形式
概念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又称政体 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 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类型
1资主国家:立宪君主制 共和制 2社主国家:公社制 苏维埃制 人民代表会议制
区别:经济基础不同 阶级本质不同 组织原则不同 民主的范围与形式不同
我国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与核心
含义
中共领导下 在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基础上 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依法定程序通过民主选举 以各级人大为基础 组织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 组成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共同行使权力 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构成环节
1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 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 2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以人大为基础 组织全部国家机构 4所有国家机关统一协调 共同实现国家权力
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 既有民主 又有集中
作用
1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2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 3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 保障国家权力的顺利实现 4保障各民族团结互助和谐的平等关系
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最能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 民主政治的要求 政治生活的全貌
选举制度
概念
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 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广义:代表机关代表的选举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 狭义:全国人大代表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基本原则
1普遍性 2平等性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国家主席任职年龄:45
拥有选举权的条件
1中国公民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组织和程序
1组织机构 2选区划分 3选民登记 4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 5选举投票与结果确认:直选双过半 间选单过半 6代表的辞职 罢免和补选:由选民/原选举单位罢免 补选可差额也可等额
国家结构形式
概述
概念
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 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 调整整体与部分 地方与中央的总体形式
分类
1单一制:统一主权国家 2联邦制:两个/多个政体
中国是单一制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1具有统一的历史传统和实行单一制的渊源 2各民族之间历来拥有和睦相处 友好往来的传统 3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有助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行政区划
概念
为便于统治和行政管理 把全国划分为大小不同 层级不同的部分 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划分
1一般:四级制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 县(县级市 市辖区)乡(民族乡 镇)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3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原则
1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2利于各民族团结 3利于经济发展与国防安全 4尊重历史与文化传统
变更的法律程序
经过一定法律程序 经有关机关批准
1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设立 撤销 更名 报全人大批准 2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国务院批准 3县 市 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国务院授权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4乡 民族乡 镇的设立 撤销 更名 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5依照法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 更名 驻地迁移 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 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建立相应民族自治地方 设立自治机关
主要内容
1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2自治机关是人大与政府 3行使自治权 4一律平等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与保持改革自己风俗的自由 6管理本地财政 经济 文化建设 7经国务院批准 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自治机关
1自治地方: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2自治机关:人大与政府(国家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3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4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 政府服从国务院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常应该由自治地公民担任主任/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 自治县县长由自治地公民担任(人常二选一 政府一把手) 6自治权: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优越性
1保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做主 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 3促进进步与发展 4巩固国家统一 保证国家独立与领土完整 实现中央统一领导
特别行政区制度
概念
在我国版图内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 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内容
法律地位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3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直辖于中央 全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 中央负责管理其外交事务 防务 其他事务 主要官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 由中央任命 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基本法制定权与修改权属全人大 解释权属全人常
中央政府对其行使职权
1外交事务 2防务 3主要官员 4全人常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5全人常享有基本法解释权 6全人大享有基本法修改权
全人大授权行使高度自治
1享有行政管理 立法 独立司法 终审权 2独立税收 3自行发行货币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国际组织与会议 5维持社会治安 6其他全人大与全人常和中央授予的权力
与一般行政区的异同
异
1地方政权体系不同 2行使权力大小不同 3中央对其干预程度不同 4实施法律不同
同
1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一级地方行政区划 直辖中央 3选举人大代表参加全人大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
概述
概念
作为人应有的固有权利 维护人的尊严
特点
个人享有 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 要求国家积极作为 可请求救济
性质
1固有权利 法定权利 2不受侵犯 特定条件下受限和制约 3普遍性 特殊性
主体
一般主体
公民 唯一要件:具有我国国籍
特殊主体
法人与外国人
特定主体
1妇女 儿童 老人(我国宪法所规定) 2残疾人 华侨 3因政治原因避难的外国人(给予受庇护权利)
基本权利保障
1不得肆意侵害 2不仅不加侵害 还应尽量实现 3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
1绝对 2相对 3折中 我国类似相对保障(宪法规定)
限制
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
权利
平等权
平等享有权利 不受差别对待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禁止不合理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
1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自由 2言论自由 3出版自由 4结社自由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自愿信仰宗教
1合法 2政教分离 3各教一律平等 4独立办教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
1生命权 2人身自由 3人格尊严 4住宅 5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 以劳动/其他合法取得 占有 使用 处分财产的权力 2劳动权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的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权利 3休息权 劳动者享有 是劳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4社会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年老 疾病 丧失劳动能力
文化教育权利
教育方面
受教育权
文化活动方面
科学研究的自由 文艺创作的自由 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与请求权
监督权
公民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批评 建议权 2控告 检举权 3申诉权
国家赔偿请求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 依法取得赔偿
公民基本义务
概念
法律规定 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 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
依法纳税
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一团纳税服兵役 遵守法宪全荣益
基本权利与 基本义务的关系
紧密相连 相辅相成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在抽象角度和内在逻辑上 二者统一于整体的法律伟度之中 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 并不必然地 即时地 一对一地履行义务 反之亦然 3从时间来看 现在享有权利 可能要到将来才履行义务 4从空间来看 可能在一方面享受了权利 却须在其他方面履行相应义务 5从主体来看 一方履行义务 另一方享有权利
经济制度
概念
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原则和政策的总称
我国经济制度
社主市经的特征
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 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社主公有制 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国有经济
社主全民所有制经济 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其巩固和发展 1城市的土地 矿藏 水流 一定归国家所有(城市土地上的矿泉水) 2森林 山岭 荒地 草地 滩涂原则属国家 例外属集体(森山荒草滩) 3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部队等全民单位财产也属国有
集体经济
包括城镇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 国家鼓励 指导 帮助其发展 1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两地一山) 2农村和郊区土地 原则属集体 例外属国家
非公有制经济
社主市经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 支持 引导其发展 并对其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社主公共财产 和公民合法所有财产
1社主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子主题
概论
概念
成文法典 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特征
1规定国家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 2制定与修改程序更严格 3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分类
1是否有统一法典形式:成文/不成文 2制定与修改程序的差异:刚性/柔性 3制定主体差异:钦定/ 民定/协定 4经济基础与国家政权性质:资主/社主
指导思想 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 指导宪法制定 修改 实施的思想原则与理论体系 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最高意志 根本利益和核心价值观 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
重要作用: 1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2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3宪法制定 修改 实施的根本依据
基本原则
概念
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作用
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 构建宪法体系 遵守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 有利于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 利于宪法解释
内容
1坚持党领 2人民主权 3社主法治 4尊重和保障人权 5权力监督与制约 6民主集中制
宪法制定
概念
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理念 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
制宪权属于人民 制宪机关是全人大
1设立 2提出 3通过 4公布
宪法解释
概念
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 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对宪法规范的含义 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解释机关与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解释制 2普通法院解释制 3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人常 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种类
1效力: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 2目的:合宪解释 补充解释 3方法:语法解释 逻辑解释 历史解释 系统解释 目的解释
原则
1符合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基本原则和内容 4协调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修改
概念
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 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 增加 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必要性
1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弥补实施过程中的缺漏
宪法修正案功能: 废除 修改 增补
修改程序
1提案(全人常/五分之一以上全人大代表) 2先决投票 3公告 4决议(通过要求:全体代表的2/3以上) 5公布(全人大主席团以全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
产生与发展
1 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临时宪法 2 1954宪法 一届全人大一次会议 中国第一部社主类型宪法 3 1975宪法 四届全人大一次会议 全面修改 4 1978宪法 五届全人大一次会议 全面修改 5 1982宪法 五届全人大五次会议 现行宪法 全面修改 国家宪法日:12.4
1982宪法的 五次修改
1988
1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2允许私营经济
1993
1社主市经 2县级人大***3改5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 4多党合作与政协制度长期存在(序言) 5国营改为国有
1999
1依法治国 建设社主法治国家 2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 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主市经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
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乡镇人大***3改5 3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国歌 5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6土地征收征用给予补偿 7将社主事业建设者列为爱国统一战线组成部分
2018
1取消国家主席***限制 设立监察委 2中共领导是中特社主最本质特征 3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4习新思载入宪法 5增加关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相关规定
国家性质
概述
概念
国家性质 即国家阶级本质 又称国体 集中反映社会各阶级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我国国家性质
1工人阶级领导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主国家 2社主制度是根本制度 中共领导是最本质特征 3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国体 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基础
主要内容
1工人阶级领导(根本标志) 2以工农联盟为基础(阶级基础) 3中共领导是最本质特征(最大优势) 4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对人民民主 对敌人专政) 5爱国统一战线(最广泛团结)
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包括: 1全体社主劳动者 2社主事业的建设者 3拥护社主事业的爱国者 4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民伟复的爱国者
政党制度
概念
一定阶级 阶层和利益集团为了共同的利益 为夺取/控制政权/影响政治权利运作 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 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纪律的政治组织
基本特征
1社会组织 不是国家机构 2政治性组织 以夺取/控制政权/影响政治权利运作为政治目标 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 3有鲜明的阶级属性
主要类型
1一党制 2两党制 3多党制 4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制度 (1949.9政协会议召开 标志政协制度正式确立)
显著特征
1共产党领导 多党派合作 2共产党执政 多党派参政 3共同致力于中特社主事业的伟大建设
主要内容
1坚持共产党领导 多党派合作 2坚持共产党执政 多党派参政 3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照顾同盟者的具体利益 4坚持充分协商 广泛参与
中国人民政协会议
性质与地位
人民政协不属于国家机关 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民主的重要形式
主要形式
1政治协商:对国家大政方针 地方重要举措等重要问题在决策前 实施中协商 2民主监督:以提出意见 批评 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监督 3参政议政:开展调查研究 反应社情民意 进行协商讨论 通过调研报告 提案 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共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重要作用
1服从服务大局 广泛凝聚力量 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2充分发扬民主 扩大有序参与 推动社主民主政治发展 3积极协调关系 努力化解矛盾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高举爱国主义 社会主义旗帜 加强团结联谊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义务: 一团纳税服兵役 遵守法宪全荣益
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与请求权
民法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与条件
特征
1依法成立 2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可长期存续
一成两独能长存
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名称 组织机构 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设立依据
公法人/私法人
成立基础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活动目的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中间法人
我国民法典上的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 (公司)(分公司无法人资格)
非营利法人
公益目的/非营利目的 不分配取得的利益 (事业单位)
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成立产生 终止消灭
民事行为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
对法人自身是独立责任 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 对法人成员是有限责任 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住所
以其主要办事机构地为住所
机关
含义
形成和表达法人意思 管理法人事务 对外代表法人
种类
1意思机关:形成自己意思 又称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思机关所形成的决议 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3监督机关:监督执行机关行为 并非所有法人都有
法定代表人
概念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承担责任
1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法人承担民责 但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设立
依法成立
1程序合法 2条件合法
符合法定条件
1有名称 2组织机构 3住所 4财产与经费
合并与分立
合并
创设合并:a+b+c=d
吸收合并:a+b+c=a
分立
新设分立:a=b+c
派生分立:a=a+b
终止
法人人格的消灭 民事权利能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消失
终止原因
1法人解散 2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1清算义务人应由法人的董事 理事等执行/决策机构成员担任 2清算期间存续 但不可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3宣告破产的 依法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1以设立 变更 终止为目的 2通过意思表示实施 3产生当事人预期效果
分类
单方 双方 共同 决议
单方
根据一方意思可形成
双方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可成立 (合同)
共同
各方基于共同目的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伙)
决议行为
法人 非法人组织表决程序做出的意思表示
财产与身份
财产
财产上的法律效果 财产关系变动
身份
身份上的法律效果 身份关系变动(收养)
有偿与无偿
有一定给付(买卖合同)/不需给付(无偿保管合同)
诺成性与实践性
一诺即成/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给付标的物(定金合同)
要试与不要式
依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需特定方式 可口头 书面或其他形式
意思表示
概念与特征
概念
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核心
特征
1意图 2有内到外 3是否符合相应的生效要件 法律赋予不同效力
类型
明示与默示
明确表示/无明确表示 可依法推知
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
需要受领 针对特定相对人/不针对特定相对人
对特定人与不对特定人
向特定相对人/不向特定相对人 发布公告方式
对话方式与非对话方式
对话形式/对话以外形式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依据当事人约定确定生效时间
无约定情况下:1指定特定系统 进入时生效 2未指定情况下 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时生效
效果
拘束力
一旦发出 即有一定法律约束力
撤回和撤销
撤回:发出后到达前
撤销:发出且生效
解释
意思表示不清楚 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 法院/仲裁机构对其解释
成立与生效
成立
一般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内容
特别要件
须经审批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审批之日才可成立
生效
概念
成立后 符合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可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附条件与附期限
附条件
概念
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消灭
特征
1将来发生 2不确定(不一定发生) 3必须可能 4当事人意定 5合法 6不可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成就
生效/解除
条件成就时生效/解除
拘束力
不正当阻止/促成条件成就 视为已成就/不成就 条件成就/不成就前 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附期限
概念
设定一定期限 以期限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消灭
特征
1附款 2限制效力 3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一定会发生)
分类
1生效与终止:决定效力发生/消灭 2确定与不确定:准确期限/不完全确定
效力
生效/终止 期限到来生效/终止
效力瑕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已成立 但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
类型
1无民行实施 2虚假 隐藏 3恶意串通 4违反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部分无效
原因及于全部则全部无效 及于部分则该部分无效 其他部分有效
被确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允许撤销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1重大误解(动机错误不算) 2欺诈 3胁迫 4显示公平
撤销权
1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重大误解90日内 2胁迫 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所有期限都应在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内 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
效果
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成立后 效力尚未确定
类型
1限民行实施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效果
1追认权:权利人是否在时候予以承认 2催告权:相对人提出催告 要求其做出回应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予以撤销(以通知方式做出)
无效 被撤销 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无效与被撤销:自始无效
确定不发生效力:因拒绝追认或行使撤销权而不发生效力
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法律另有规定 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
概念及类型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1不独立承担责任 2承担连带责任
类型
是否取得经济利益分配
营利性/非营利性
是否有机关批准
须经批准/无须批准
合伙型/独资型
设立
登记
应依法登记 未进行登记属民事合伙 不可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债务由成员承担
批准
1应经批准 2不需经批准(特定事项例如经营范围 可能需要批准)一般而言 批准后仍应登记
财产责任
1先已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 2上述不足清偿时 由其出资人/设立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3例外: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则依据该具体规定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 依法宣告下落不明 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 以及处理其财产关系的制度
条件
1处于持续下落不明 2满2年 3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法院公告3个月
法律后果
设立财产代管人
法定人选: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 其他 或人民法院指定
财产代管人职责
1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 维护其财产权益 2代管取得的财产 收益归属失踪人 失踪人债务等应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变更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宣告失踪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应撤销 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概念
又称推定死亡 指失踪达一定期间后 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应宣告死亡 以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条件
1处于持续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不受2年限制 3利害人提出申请 法院公告1年/3个月
死亡日期
1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法律后果 2被宣告死亡但未死亡 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财产发生继承 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 4婚姻关系消灭 5单方可送养子女
宣告死亡撤销
1婚姻关系:撤销之日起自动恢复 但配偶再婚/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的除外 2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宣告死亡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3财产关系: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所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 无法返还 应给予补偿
自然人
概念
指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脱离母体 自主呼吸)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特征
1平等性 2不可剥夺性 3不可放弃 不可转让性 4法律限制性
开始与终止
出生开始 死亡终止
时间确定
1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 2无上述 以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 则以此为准
胎儿
出生前原则上无民行 但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情况下 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以娩出时活体为限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可通过独立意思表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特点
1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3法定性
种类
完民行
18以上/16-18自己赚钱自己花
限民行
8-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行
8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智力与年龄都出现时 就低原则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是否为民事主体资格
民权是成为民事主体资格的基础 民行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有民行一定有民权 有民权不一定有民行
是否具有普遍性
民权普遍 民行不普遍
能否受限或剥夺
民权不受限和剥夺 民行可被依法剥夺
是否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民行以 民权不以
自然人的住所
概念
自然人长期居住 生活的地点 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意义
1权利享有地与义务履行地 2决定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 3决定监护人的组织 4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 5决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 6确定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 7确定继承开始地
住所
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 但只可有一个住所
1户籍登记 2有效身份登记 3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 视经常居所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 住院除外)
监护
概念
对未成年人和无民行/限民行的成年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的制度
监护权与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谨慎管理
他益性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2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应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设定
法定监护(最主要的监护形式)
未成年人
1父母 2父母已死/无监护能力 由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3其他个人(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村委/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行 限民行 的成年人
1配偶 2父母 子女 3近亲属 4其他个人
遗嘱监护
父母以遗嘱方式为被监护人设定
协议监护
未成年人父母有监护能力的 不可适用
指定监护
有监护争议的情况下 由基层组织/国家机关指定
国家监护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法定条件下
意定监护
自然人以协议方式为自己预先设定
监护人的撤销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2怠于履责 无法履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恢复完民行 未成年人成年之日起 自然终止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一方死亡 4法院认定监护终止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与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从事工商经营 经依法登记 可起字号 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归登记为负责人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
从事家庭承包经营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务
1个人经营:个人财产承担 2家庭经营:家庭财产承担 3无法区分的:按家庭财产承担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
民法关系中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自己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分类
1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保护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2绝对权与相对权:效力所及的范围 3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民事权利的作用 4既得权与期待权:是否具备权力的成立要件 5主权利与从权利:是否可独立存在/以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 7原权利与救济权:权利效力目的
行使
1权利行使自由 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禁止滥用
救济
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妨碍 法律给予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1公力救济 2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
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所应遵循的行为限度 是法律加于当事人作为/不作为的法律拘束
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义务发生依据 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义务的内容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义务与义务主体
民事责任
概念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责任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 2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方法 3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法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多寡 5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
承担方式
概念
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
具体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 重做 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12惩罚性赔偿
适用
可单独适用 也可合并适用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概念
既符合违约责任 又符合侵权责任 受害人只可选择一个
特点
1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 同时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同时符合违约与侵权的构成要件 3数个责任间相互冲突 4受害人依法只可选择一项行使
概述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总和
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基于人格与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基本原则7
贯穿整部法典 不可直接适用具体案件 但可成为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1保护人身 财产 2保护权利 利益 3保护新型民事权益 4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1人格平等 2法律地位平等 3救济方法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法律地位等同)
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 法定范围内广泛行为的自由
1任意法 2自主决定 3相对的 有限制的
公平原则
1基本遵循 2目的性评价标准 3法官适用的重要理念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 法官适用
1确立行为规则 2解释 3衡平 4填补漏洞 5推动交易 效率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
适用民事保护公益案件
1有效率的利用资源 2保护环境和生态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要素
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内容
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消灭的客观条件
分类
事件
与人的意志无关
行为
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1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民法渊源
1宪法 2民事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8习惯
体系结构
1总则编 2物权编 3合同编 4人格权编 5婚姻家庭编 6继承编 7侵权责任编
民法
婚姻家庭
亲属
概念
广义
一切具有婚姻 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
1基于收养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 2基于抚养教育:继父母与继子女
狭义
具有婚姻 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同时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种类
亲属
配偶 血亲 姻亲
近亲属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婚姻制度
概念
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与程序建立夫妻关系
条件
成立条件
1男女双方 2双方就结婚达成合意 3依法登记
1申请 2审查和登记发证
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民行 2意表真实 3不具有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无效与可撤销事由
概念
因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
1无效:欠缺有效成立要件 2可撤销:因胁迫而成立或隐瞒重大疾病
无效事由
1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法定婚龄:男22女20 提起诉讼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 法院不再认定无效
可撤销事由
1胁迫 2隐瞒重大疾病
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只可由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 且应由合格的请求主体依法定时限向法院提起
请求主体
1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2撤销:有撤销权的一方 因胁迫而请求撤销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本人
请求时限
1无效:具备无效事由 时间不受限制 2撤销:a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知或应知事由的一年内 b胁迫 胁迫终止起一年内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概念
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 依法形成的身份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概念
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且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
财产关系
概念
夫妻双方基于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 奖金 劳务报酬 2生产 经营 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规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子女关系
概念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内容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义务 3父母与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其他近亲属关系
1祖孙关系 2兄弟姐妹关系
离婚制度
概念
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登记离婚
概念
行政离婚 非讼离婚 指双方自愿离婚 就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办理登记
1申请 2受理 3冷静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4审查 5发证
条件
1具有合法 有效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 3就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法律后果
1自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 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离婚后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可诉至法院
诉讼离婚
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标准
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暴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6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1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
离婚效力
身份效力
1夫妻身份和称谓终止 2双方均享有再婚权利 3夫妻间扶养义务终止 4夫妻间继承权消灭
财产效力
1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 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子女抚养教育
仍是双方的子女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权利救济
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有困难 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 由法院判决
损害赔偿
一方因婚内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害 依法应承担民责
情形: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家暴 4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5其他重大过错
家务劳动补偿
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具体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继承
继承与继承权
继承
概念
自然人死亡时 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按死者生前的有效遗嘱或法定 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
特征
1基于自然人死亡发生 2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3继承客体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继承权
概念
继承人依法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享有的继承权利
继承开始时间
自然人死亡时间(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
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 应在遗产分割前 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 未表示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 做出表示 到期未表示 视为放弃
继承权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 或虐待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 5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变更或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1继承人有345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 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受遗赠人有上述则直接丧失
法定继承
概念
根据法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 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遗产
特征
1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产生 2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3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4有关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 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法定继承范围
继承开始后 1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3有遗赠抚养协议 按协议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 遗产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主动)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权(被动) 3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财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父母 子女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 第二顺序不继承 无第一顺序继承 或第一顺序放弃/丧失继承权 由第二顺序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
概念
法定继承中 1被继的子女先于被继死亡 由被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 2被继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死亡 由被继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成立条件
1被代继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2被代继是被继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3代继未丧失继承权 4代继是被继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
遗嘱继承
遗嘱
概念
自然人生前按法定处分自己财产 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效力
有效条件
1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表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无效
1无民行所立遗嘱无效 2受胁迫 受欺诈所立遗嘱无效 3伪造遗嘱无效 4被篡改遗嘱无效 5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 6遗嘱未保留必要份额 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遗嘱人可撤回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立遗嘱后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概念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按照被继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被继遗产
遗嘱继承适用条件
1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不相抵触 2被继有遗嘱且遗嘱有效 3被继未丧失 未放弃继承权
遗嘱种类
公证遗嘱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 签名 注明年月日
不可用盖章/按手印代替签名
代书遗嘱
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代书 并由遗嘱人 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肖像 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口头表述 不以任何方式记载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应有2个以上见证人 危情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 该口头遗嘱无效 (效力特殊性 并非一直有效)
打印遗嘱
遗嘱人用电子计算机打印的遗嘱
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注明年月日
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行 限民行 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 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侵权责任
概述
概念
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征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2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侵权责任主要是合同外的民事责任(与合同法相对应) 4以损害赔偿为核心 但不限于损害赔偿 5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6具有明显强制性
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
损害赔偿
概述
概念
为填补加害行为给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 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2禁止得利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
概念
因侵害他人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而致人死亡 侵权人就被侵权人所遭受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范围
1所受损害(积极损害)2所失利益(消极损害)
多人死亡时的死亡赔偿金确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害赔偿
赔偿义务人就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1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2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构成要件
1侵害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2严重精神损害 3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惩罚性赔偿
含义
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所受损害
在我国 惩罚性赔偿只可由法律规定
适用情形
1知识产权 2产品责任 3环境侵权
一般侵权责任
概念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 2造成了损害 3具有因果关系 4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有过错 加害行为有因果
数人侵权责任
含义
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类型
1共同侵权责任(a共同加害行为 b教唆帮助行为 c共同危险行为)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a连带责任 b按份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
概念
一人以上共同实施 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1数个加害人 2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符合侵权行为1的客观构成要件 3共同过错
法律后果
1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承担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的 平均承担 3实际承担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教唆帮助行为
概念
教唆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类型
1教唆 帮助完民行 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 帮助无民行/限民行 教唆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被教唆帮助的无民行/限民行不承担 但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时 要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概念
两人以上实施 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但不能确定是谁 故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后果
承担连带责任 1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就全部/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为人内部应按责任大小确定赔偿份额 不能确定则平均承担 承担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免责事由
只有证明究竟谁是造成损害的人即具体加害人时才可免责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概念
无共同过错的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同一损害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法律后果
1连带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按份责任:任何一个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体规定
监护人责任
概念
无民行/限民行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监护人依法应担责
1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监护人对于被监造成他人损害有无过错 都需担责 即便证明自己已尽监责也不可免责 只可减轻(只有当被监是因为被他人教唆帮助而实施时 才可通过证明自己已尽监责而免责) 2属于替代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是被监 担责是监护人 被监有自己的财产 应自行承担 不足部分 监护人仍应担责
法律后果
1被监无自己财产:监护人应就被监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多个无民行/限民行共同造成 其各自监护人都应担责) 2被监有自己财产:应自行承担 不足部分 监护人仍应就不足部分担责
暂时无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概念
行为人在正常情况下具有相当意思能力 但由于 疾病 外界刺激而暂时丧失正常意思能力致人损害而应担责
责任承担
1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时承担公平责任
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致他人损害 由用人单位担责 用人单位担责后 可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责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员工)因劳务致人损害 由接受劳务一方(公司)担责 2接受劳务一方担责后 可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 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担责
帮工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 被帮工人担责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担责 可在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适当补偿 (帮工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 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承担连责时 法院应支持) 3帮工人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担责 第三人不确定/无赔偿能力 可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定作人侵权责任
概念
定作人在定作 指示 选任上存在过错致他人损害是应担责
承担
承揽人在完工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自己损害 定作人不担责 但定作人在定作 指示 选任上存在过错的 应担责
网络侵权责任
概念
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法律后果
1就损害扩大部分担责:与从事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责 2就全部损害承担连责
违反安全保障 义务的侵权责任
概念
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群众组织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负有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 应依法担责
法律后果
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群众组织性活动的组织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 应依法担责
当损害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 第三人属于直接侵权人 是第一担责者 管理人或组织者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尽责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概念
教育机构因未尽到相应的教育 管理职责 致无民行/限民行遭受侵害 教育机构应担责
类型与归责原则
教育机构直接侵权的责任
以过错为要件: 1受害人为限民行:过错责任 受害人需证明教育机构未尽责 才可要求其担责 2受害人为无民行:过错推定责任 只要无民行在教育机构受到侵害 就推定其存在过错 应担责 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尽责 可不担责
第三人侵权时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行/限民行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侵权 而教育机构未尽责时 应依法承担补充责任
人格权
概念
以民事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权利
特征
1固有的基本权利 2专有 3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种类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
以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
身体权
1身体完整权 2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健康权
1健康维护权 2健康利益支配权
姓名权名称权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享有(可转让)
肖像权
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 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力
名誉权
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社会公正评价
荣誉权
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对自己获得的荣誉称号
自然人与法人共同享有
隐私权
个人对其私生活秘密的享有权(人格权)
物权
概述
概念
指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1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3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4主要是直接支配权 5排他 6依法享有
分类
所有物权
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独占性)
用益物权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
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物或权利
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 3保护的平等性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 (主要是留置权)
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 动产物权交付
保护
物权确认请求权
归属未确定
物权请求权
归属确定
变动
概念
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模式
意思主义
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 不需登记或交付
形式主义
除意表外 还需登记或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是生效要件 未经登记不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
未经登记也可有效成立 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
现实交付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观念交付
特殊情况下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
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 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则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
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特别约定 受让人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 让与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
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 义务人即有权提出拒绝履行抗辩的时效
特征
1法定性 2强制性 3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期间为3年 自权利人知或应知之日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为20年 受到侵害时起算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的其他请求权
期间计算
期间起算
一般规则
自权利人知或应知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1权利在客观上受损 2知或应知受损时起算 3应知具体的义务人
特殊情形
1分期履行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无民行或限民行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年满18周岁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与延长
中止
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 因法定事由而暂停计算 中止事由应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
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行或限民行无法定代理人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行 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
效果
1停止计算 2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3中止事由消除后 重新计算6个月
中断
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 因法定事由导致已进行的期间全部无效 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仲裁具有同效的其他情形
效果
1已经过的时效全部无效 2中断事由消除后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时效中断后 可能会发生再次中断
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权利人基于正当理由 要求法院延长
诉讼时效效力 的主要内容
1义务人享有抗辩权 2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可主张返还 3权利人仍拥有实体权利和诉权 4法院不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与 诉讼时效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除斥:撤销权 解除权等形成权 诉讼:债权的请求权
可否由当事人约定
除斥:可法定也可约定 诉讼:只可法定不可约定
可否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不可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可中止中断延长
届满后法律效果不同
除斥:权利消灭 诉讼:相关请求权不消灭 只是义务人享有抗辩权
法院可否主动适用
除斥:法院有权依职权审查 诉讼:应由义务人自主选择 法院不可依职权审查
期间
概念
1对主体权利能力存续产生影响 2可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具体计算方法
历年计算法
以日历所定的日周月年为依据
自然计算法
以实际时间精确进行计算 以时分秒计算
我国民法典兼采
开始与截止
开始
按年月日:开始当日不计入 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小时:自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时间开始计算
截止
历法计算法
到期月最后一日为最后一日 若无对应日则以月末日为准 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 以法定休假日结束次日为准
自然计算法
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有业务时间的 以停止业务活动时间为准
合同
概述
概念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特征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 2以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 3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分类
法律是否规定名称: 典型与非典型
典型:有名合同 法律已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 非典型:无名合同 法律无明文规定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给付义务: 双务与单务
双务:双方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仅有一方给付
合同关系中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与无偿
有偿:一方通过履行某种义务给对方某种利益 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 无偿: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 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报酬
成立条件: 诺成与实践
诺成:一诺即成 时间:双方意表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
是否需要按照一定形式订立: 要式与不要式
要式:应当或必须采取特定方式 不要式:不需采取特定方式
主从关系: 主与从
主:可独立存在 从: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是否为将来订立合同为条件: 预约与本约
预约: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允诺或协议 本约:在将来所订立的合同
区别: 1缔约意图不同 2当事人约定内容不同 3违反合同的责任不同
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 束己与涉他
束己:为自己设定权利 涉他: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
订立
成立
成立条件
1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
形式
1书面 2口头 3其他
要约
概念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表
生效条件
1特定主体做出的意表 2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 3具有缔约目的 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有主要条款
生效时间
对话方式
相对人知道
非对话方式
到达相对人
数据电文形式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 1指定特定系统:进入该系统 2未指定系统:相对人知或应知进入该系统
撤回与撤销
撤回
发出后 到达前 阻止要约生效
撤销
到达并生效后 承诺前 要约效力归于消灭
失效
1被拒绝 2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 未作出承诺 4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要约邀请
概念
一方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表
情形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
承诺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表
成立条件
1受要约人做出 2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表 3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承诺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书形式
以最后签名 盖章或按手印的地点为成立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合同书形式 在签字盖章前 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合同成立 对方接受旅行的时间和地点为成立时间和地点
履行
概念
债务人依法定和合同约定作出给付
基本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
第三人不履行/履行不合约定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得以姓名 名称等变更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标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1按强制国家标准 2无上述 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 3无上述 按照行业标准 4无上述 按通常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5无上述 符合质量要求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1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2无上述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履行地点
1约定地点 2无约定: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b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c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
1确定后 债务人在履行期尚未到来之前不必要做出履行 债权人也不可要求其履行 2不明确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 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3债务人一般不得提前履行 但如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不得拒绝
履行方式
方式不明确的 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可依法提存: 1债权人分立合并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体变动导致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 2债权人变更住所导致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
履行费用
1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因债权人原因而增加费用 债权人承担 3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权利义务终止
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原因
清偿
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适当的履行了义务 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
解除
有效成立后 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 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
种类:1协议 2基于约定解除权 3法定 4不定期合同
司法终止
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条件:1因履行不能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非违约方拒绝违约方解除合同请求 3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 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可依职权解除合同
效果:与合同解除具有相同效果
抵销
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 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分类: 1法定:符合法律明确规定 2合意:依据双方约定
提存
最长5年
由于债权人原因 债务人无法履行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给特定提存部门 从而完成债务清偿 合同债务消灭
特征: 1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 2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给特定提存部门 3提存后 债务人债务消灭
条件:1法定提存原因 2标的物适合提存 3提存主体合法
效力: 1对债务人:a债务免除 b支付利息以及收取孳息权力的消灭 c特殊情况下取回提存物的权利 d标的物风险转移 e通知义务 2对债权人:a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 b提存物领取请求权 c支付提存费用义务 3对提存机关:a保管义务 b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义务的 提存机关有权依法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免除
债权人基于单方行为 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务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部分消灭
要件:1免除人有合法债权 或对债权有处分权 2具有行为能力 3对象必须是债务人的义务 d意表应向债务人明确做出 e不可损害第三人利益 f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混同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履行抗辩权
概念
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
分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概念
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
存在违约行为
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2以有效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 4后果上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承担方式
1定金 2支付违约金 3强制履行 4赔偿损失 5采取补救措施
代理
概述
概念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主要特征
1涉及三种法律关系(被代理人 代理人 相对人) 2以被代理人名义 3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独立做出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适用范围
适用
1民事法律行为 2申请申报行为 3诉讼行为
不适用
1法律规定情形 2当事人约定不可代理情形 3以法律行为特质不可代理
分类
1委托/法定:委托授权/法律规定 2直接/间接:被代理人名义/自己名义 3本代理/复代理 4单独/共同
代理权
性质
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产生
法定代理权
基于法律规定产生 不需当事人授权
委托代理权
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
复代理
概念
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 2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
生效条件
1为被代的利益 2需得被代同意 3紧急情况不需被代同意
法律效果
对于原代理人
并未退出代理 仍可作为代理人 对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负责
对于复代理人
经被代追认/同意 复代理成立 复代理人成为被代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可以被代名义行事 法律后果由被代承担
对于被代而言
复代理生效后 复代理人实施行为及后果由被代承担 被代可向原代理人也可向复代理人作出指示
行使
一般原则
1代理权限内 2亲自从事 3诚信原则 4正当行使
滥用情形
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
同时代理被代与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经被代同意/追认 则有效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利益
终止
委托代理
1期限届满/事务完成 2被代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行 4代理/被代一方死亡 5作为被代/代理人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
1被代取得/恢复完民行 2代理人丧失民行 3被代/代理人一方死亡 4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终止效力
代理权消灭 代理人不可再以被代名义行事 否则构成无权代理 代理人应:1及时报告代理事宜 移交财产 2交回代理证书 3忠实保护义务
无权代理
概述
概念
代理人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从事代理行为
类型
1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代理 4授权意思表示未到达代理人时 代理人以被代名义已从事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概念
行为人无被代的实际授权 也无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外观的代理
特征
1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代理人未获得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 3是效力待定行为
效力
1被代的追认权 否认权 否认须明确表示/相对人催告后不表示(不表示就是拒绝) 2相对人的催告权 撤销权 催促被代30日内回复/被代未承认前撤销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1行为人履行债务 2赔偿
恶意相对人责任
相对人知/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与行为人按各自过错担责
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责任
未获被代追认 则对被代不产生效力 被代可请求代理人担责
表见代理
概念
行为人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 仍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构成要件
1并未获得被代授权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与被代有关
法律效果
1符合表见代理 行为有效(被代未追认/不同意也有效 为保护相对人利益) 2就被代与无权代理人而言 无权代理人应向被代担责 代理人应向被代赔偿
民事诉讼法1
管辖概述
概念与作用
概念
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的分工与权限
作用
1助于审判权的行使和诉讼的有序进行 2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分类
法律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理论分类
确定管辖依据法定/法院裁定: 法定与裁定
1法定: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2裁定: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法定管辖是原则 裁定管辖是例外 体现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管辖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强制性: 强制与任意(专属与协议)
1强制:只可由法定 2任意:当事人可选择
诉讼关系: 共同与合并
1共同:两个或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一般看谁先立案) 2合并: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 对与该案有关的但无管辖权的另一案件一并管辖与审理
管辖恒定
概念
原告起诉时 受诉法院享有案件管辖权 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 也不影响其管辖权
意义
1起诉时即告确定 防止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2减少当事人讼累
内容
1案件受理后 受诉法院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的变更影响 2法院受理后 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移送案件 3上诉案件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二审 4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由原审法院重审/再审 5被告提起反诉后 本诉撤回的 不影响本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 6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一般不再变动管辖法院 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除外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发育那不可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概念
纵向 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的分工与权限
各级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
中院
1重大且涉外 2本辖区内重大影响 3最高院指定
高院
本辖区内重大影响
最高院
1全国范围内重大影响 2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
地域管辖
概念
横向 按照法院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法院间受理第一审的分工与权限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关系
联系
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 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具体落实
区别
级别管辖是纵向 针对哪一级 地域管辖横向 针对同级里的哪一个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规定
1原告就被告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一般地域管辖权
1法人/非法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地 不可确定的 视其注册地/登记地为住所 2公民住所地:a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 住院就医除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例外规定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2为了防止滥诉
特殊地域管辖
概念
以当事人住所地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物 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1标的物是运输工具/运输中的货物 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保险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1票据支付地 2被告住所地
票据被支付
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 公路 水上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1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 2被告居住地
铁公联合水上航空 签合同 被告首尾急匆匆
侵权纠纷
1侵权行为地 2被告住所地
1侵权行为地:a行为实施地 b结果发生地 2信息网络侵权:a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b被侵权人居住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事故发生地 2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将落地 3被告居住地
铁公水上航空 损害被告先发生
专属管辖
特殊类型案件 有特定法院管辖 当事人也不可协议变更
1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 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协议管辖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 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具备条件
1只适用于第一审 不适用于第二审 重审 再审 2案件必须是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 监护等人身关系纠纷不可协议管辖 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即必须是a被告住所地 b原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 d合同签订地 e标的物所在地 f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应诉管辖
概念
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 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条件
1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2当事人实施应诉答辩行为
共同管辖
概念
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但不可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 如果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 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情况
因诉讼主体/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 当事人可选择一个提起诉讼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概念
法院受理后 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条件
1法院已受理 2移送的法院发现本院对已受理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不可移送情况
1有管辖权法院受理后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 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划变更 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变更的影响 2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由先立案法院管辖 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法院 3受移送法院认为本院对移送来案件无管辖权 不可自行移送 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概念
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一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
适用情形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法院基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经协商未能解决
管辖权转移
概念
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将案件管辖权从有管辖权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
适用
1上调转移 2下放转移(要求更高)
管辖权异议
概念
法院受理后 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提起条件
1主体:本案当事人 通常是被告 2客体: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3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
处理程序
收到异议后: 1异议成立 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 2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裁定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 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逾期提出意义 法院不予审议
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1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受诉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租出裁定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 2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金额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被告提出异议 请由上级法院管辖的 法院应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3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 原告申请撤诉 受诉法院准予撤诉 级别管辖异议不再审查 4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应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5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裁定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但受移送的上级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 可依职权裁定撤销
当事人
概述
概念
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1狭义:专指原告与被告 2广义: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
特征
1以自己名义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是成为民诉当事人的前提 3能够引起民诉程序的发生 变更 消灭
民诉权利与民诉能力
民诉权利能力
能够成为民诉当事人 享有民诉权利和承担民诉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抽象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
民诉行为能力
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1自然人:无民行 限民行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完民行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 2法人 非法人的民诉行为能力与民诉权利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终止
当事人适格
概念
具体诉讼中 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例外情形
因人身关系
1侵害死者名誉 死者的近亲属可作为原告起诉 2死者的著作权受到侵害 其继承人可作为原告起诉 3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 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因财产关系
1因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引起纠纷 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可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诉 2遗产继承中 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可作为原告/被告
常见适格当事人的认定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雇主应担责 2各银行在各地设置的分行 支行可作为当事人 储蓄所不可作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 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为共同诉讼人 4未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 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5无民行/限民行致人损害 无民行/限民行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6无民行/限民行作为原告时 其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
民事审判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概念
3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
内容
组成与适用范围
1审判人员: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2合议庭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3合议庭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 4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 除不可担任审判长 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1第一审合议庭: a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人数为单数 b由审判员组成 人数为单数 2第二审合议庭: 由审判员组成 无陪审员 3重审合议庭: 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合议庭: a原来是第一审的 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b原来是第二审/上级法院提审 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公示催告程序中做出除权判决的 应当组成合议庭
活动规则
1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 2对案件进行评议 实行民主集中制 3少数服从多数 但少数人意见应如实写入笔录 评议应制作笔录
陪审制度
概念
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
主要内容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1涉及群体利益 公共利益 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 3案情复杂或有其他情形 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 1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2征地拆迁 生态环境保护 食药品安全 社会影响重大事件 3其他社会影响重大事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告/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可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不可参加: 1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3裁定不予受理或不需要开庭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法院不可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
回避制度
概念
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退出该案审理活动
内容
回避情形和人员
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翻译人员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5本人/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股权 6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 /为律师等介绍代理本案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人员
审判人员 书记员 执行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技术调查官 (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 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 副庭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 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的除外
回避方式和程序
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责令回避
程序
1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 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才知道的 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提出应说明理由 2审查与决定:申请提出的3日内进行审查 以口头/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 书记员 执行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回避 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 但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复议:申请人对决定不服 可复议一次 复议申请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
第一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第二审应撤销原裁判 发回重审
公开审判制度
概念
过程与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内容
1案件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 案由 开庭审理的时间与地点 2过程对群众与社会公开 3宣判公开 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包括结果与理由) 4公众可翻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的除外
1当庭宣判: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2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 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与上诉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时 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可另行结婚
例外
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2相对不公开:离婚案件 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
内容
1民事案件经第一审后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 有权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引发第二审 2第二审做出的是终审裁判 不可再上诉 3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期限届满 为生效判决 不可再上诉
例外
1最高院一审 2小额诉讼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督促案件 公示催告案件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共有原则
1审判权法院行使 2法院独立审判案件 3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4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5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 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特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概念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诉讼权利 平等诉讼地位
内容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法院应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
概念
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法定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内容
1处分权的享有者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 4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法
辩论原则
概念
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 在法院主持下陈述各自主张和意见 互相进行辩驳
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2行使辩论权范围:a案件实体方面 b法律适用问题 c程序法争议 3辩论可采用口头与书面形式 4辩论贯穿全过程 5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诚信原则
概念
法院 检察院 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内容
1对当事人:禁止a恶意 b虚假提起诉讼 c矛盾行为 d滥用权利 2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 3对法院:禁止a滥用自由裁量权 b突袭裁判 4对检察院:根据立法本意 5违反诚信原则法律后果:否定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效力 承受相应法律制裁 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赔偿给付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申请国家赔偿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概念
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通过说服劝导方式 使双方互谅互让 达成一致的合法调解协议
内容
1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2调解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概念
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内容
1目的:纯洁司法环境 净化诉讼秩序 维护司法公正 2范围: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法院调解书的全过程监督 3方式:抗诉和监察建议
支持起诉原则
概念
对于损害国家 集体 个人利益的行为 受损害单位/个人 不敢 无力 不便提起诉讼 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可支持其向法院起诉
内容
1适用条件:a主体只能是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 不可是公民个人 b对象仅限于受害人 且受害者还未起诉 支持起诉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2方式:a精神 道义 舆论上支持 b帮助受害人收集 提供证据 c提供法律 科学知识 技术方面支持 d支持受害人参与法庭辩论 e为受害人提供物质上的支持 3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并非当事人 无独立起诉权 无独立提起上诉 管辖权异议 申请回避等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力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概念
依托互联网技术 信息化智能化技术 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局部或全部诉讼活动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特有 指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与应诉时 a同等:赋予其与我国公民 法人 非法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b对等:外国法院对我国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我国对其加以同样限制
内容
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同等原则只有在对等原则得到保障下才可适用
民事纠纷与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概念
平等主体间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征
1平等性 2解决方式可选择性 3内容可处分性
处理机制
诉讼
处于主导地位
非诉讼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依据是否有第三方参与: 1自力解决:当事人依靠自身私人力量解决 例如和解 2社会解决:依靠社会力量 需要第三方介入作为中立者 进行沟通 协调 说服 诉讼 例如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与解决民事纠纷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
概念
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与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特征
1基本法 2公法 3部门法 4规范法院行使审判权 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概念
规范法院和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
三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法治思想
重大意义
形成发展的时代背景
1萌发和孕育:改革开放和社主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2形成和发展:坚持发展中特社主新时代 3深化和拓展:全面建成社主现强 实现中民伟复新征程
鲜明特色
1党领导法治的政治定力 2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最鲜明特征 根本政治立场) 3奉法强国的坚定信念 4求真务实的实践理性 5统筹全局的系统观念(精髓:前瞻性思考 全局性谋划 战略性布局 整体性推进) 6精准练达的辩证方法 7尊法据理的法治思维 8守正创新的理论品格
政治意义
党领的决定性作用
最显著特色 党领是首要位置 统领性全局性决定性地位
中特社主法治的政治逻辑
整体:中特社主道路 部分:中特社主法治道路
中特社主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主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中特社主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特社主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中特社主制度是中特社主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 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理论意义
1是马主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2是新时代中特社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3是中特社主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实践意义
1是我国社主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 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根本指针 2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世界意义
1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 2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方案
1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2法治是规则之治 3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 4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科学方法
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
1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2法制化常常是政治实践成熟定型的标志 法治往往成为达成政治目标的路径 3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
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1改革和法治犹如鸟之两翼 车之两轮 2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3以立法形式确认改革经验 完善法律制度
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
1统筹好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 2坚持安全是发展的前提 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3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 4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1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2把社主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
1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互促进 相互保障 2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 依规治党统筹推进 一体建设
核心要义
坚持党领
1党领是社主法治之魂 是我国同西方资主法治最大的区别 2加强和改善党领 3党领和社主法治是一致的 4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法治建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5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1是社主制度的鲜明特征和本质要求 2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 是历史的主体 是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是推动历史前进和社会变革的最终决定性力量 3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集中体现 4多党合作 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5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根本目的 立法为民 执法为民 司法为民 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 6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 公平正义是社主法治的价值追求 7平等是社主法律基本属性
坚持中特社主法治道路
核心要义:坚持党领 坚持中特社主制度 贯彻中特社主法治理论
坚持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
1依法治国首先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首先依宪执政 2以宪法为核心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 3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 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内心的信仰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
1坚持正确方向 坚定不移走中特社主政治发展道路 2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主法治国家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4坚持党领 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法治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 规范性 协调性 2国家治理体系由国家的历史文化 社会性质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 3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坚持建设中特社主法治体系
全民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建设中特社主法治体系 建设社主法治国家 总抓手:建设中特社主法治体系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是中特社主法律体系的前提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
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中特社主法律体系的重点
1建立权责统一 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2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特社主司法制度 3健全全民守法的激励约束机制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1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2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3加强科技和信息保障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 2依法执政是基本方式 3依法行政是基本准则
1法治国家是目标 2法治政府是重点(主体工程) 3法治社会是基础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1前提科学立法 2关键严格执法 3重点公正司法 4基础全民守法
公重键严全基前科
1党委领导 人大主导 政府依托 各方参与 2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3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4信仰法治才能自觉守法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与涉外法治
1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 2以国际法为基础的的国际秩序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 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法治工作队伍是法律运行的专门力量 2法治工作队伍是推动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 3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革命化 正规化 专业化 职业化 4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 5政法队伍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6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1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2加快发展公证 司法鉴定 仲裁 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 3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
律师队伍: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2提高业务素质 3优化队伍结构 4加强执业权利保障 5规范执业行为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
1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 2宪法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 3守法律 重程序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 4保护人民权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
刑事诉讼法
审判程序
审判概述
概念
子主题
刑事审判的程序
一审
子主题
二审
子主题
复核
子主题
审判监督
子主题
刑事审判原则和制度
审判公开原则
子主题
直接言词原则
子主题
辩论原则
子主题
集中审理原则
子主题
两审终审制
子主题
子主题
审判组织
子主题
独任制
子主题
合议制
一审
子主题
二审
子主题
复核庭
子主题
重审 再审(可有陪审员)
子主题
审判委员会
子主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第一审程序
概念
子主题
法庭审判
子主题
开庭
子主题
法庭调查
子主题
法庭辩论
子主题
被告人最后陈述
子主题
评议和宣判
子主题
延期审理情形
子主题
中止审理情形
子主题
终止审理情形
子主题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特点
子主题
受理
子主题
简易程序
概念
子主题
特点
子主题
先行调解
子主题
适用条件
子主题
不可适用情形
子主题
速裁程序
概念
子主题
特点
子主题
适用范围与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
子主题
第二审程序
概念
子主题
重要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子主题
全面审查原则
子主题
开庭审理原则
子主题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子主题
不开庭审理
子主题
提起
上诉
概念
子主题
提起主体
子主题
上诉期限
子主题
抗诉
主体
子主题
期限
子主题
理由
子主题
子主题
审理结果
子主题
被告人死亡的处理
判决无罪
子主题
裁定终止审理
子主题
死刑复核程序
概念
子主题
特点
子主题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核准权
子主题
报请复核
子主题
复核后处理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
核准权
子主题
报请程序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执行程序
执行概述
概念
法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 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
执行依据和执行机关
依据
法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
机关
1死刑 罚金 没收财产 无罪/免除刑罚:法(没收财产 必要时 可会同公执行) 2死缓 无期 有期:公交监狱(有期交付前 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 由看守所代执) 3拘役:公 4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管教所 5管制 宣告缓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机构 6剥夺政治权利:公 (执行期满 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居住地基层组织)
管制 有期缓刑 拘役 拘役缓刑 的执行
管制 宣告缓刑:法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罪犯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交当地社区矫正机构 宣判时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 2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 应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同时抄送县级检 3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算 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两日 4管制期满 应及时解除且像罪犯本人和有关群众公开宣布
有期 宣告缓刑:宣告缓刑的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 1迁移户口应经法/公批准 2缓刑罪犯参加劳动 同工同酬 3考验期内未犯新罪 考验期满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漏罪未判决 需撤销缓刑的 应由审判新罪的法院予以撤销 依法数罪并罚 4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不可折抵缓刑考验期 5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漏罪未判决 撤销缓刑判处实刑 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但判决前先行羁押 应折抵刑期
执行的其他处理
暂予监外执行
概念
被判处有期 拘役的罪犯 本应在监狱/其他执行场所服刑 由于出现法定情形 不适宜在监狱/其他场所执行刑罚 暂时采取的变通执行方法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1有期/拘役罪犯 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无期罪犯
实质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省级政府指定) 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 但适用监外执行 可能有社会危险性/自伤自残/不配合治疗 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及时收监: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 罪犯刑期未满
刑期问题
监外执行时间计入刑期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 2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 脱逃期间不计入刑期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法交付执行死刑前 应当通知同级检派员临场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建议法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并非应执行死刑的罪犯 2罪犯犯罪时不满18 3判决可能有错误 4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正在怀孕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1监狱 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 应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 检可向决定/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决定/批准机关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 2检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批准机关 决定/批准机关街道检的书面意见后 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减刑 假释的监督
检认为法减刑 假释的裁定不当 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 向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应在收到纠正意见的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做出最终裁定
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检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概念
公检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执行等 过程中所依据的特殊方式和步骤
原则
1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原则 2分案处理原则(相较成年人来讲) 3不公开审理原则 4隐私特别保护原则 5全面调查原则
特别规定
1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办(设立未成年人审判庭) 2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可捕可不捕 不捕)
3未成年犯罪人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1获得法律援助 2讯问和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在场
4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犯罪时不满18 被判处5年有期以下刑罚 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且应当保密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概念
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可能判处1年有期以下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 但有悔罪表现 检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第四 五 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适用条件
1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只适用于涉嫌刑罚分则第四 五 六章规定的犯罪 3可能判处1年有期以下刑罚 4符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追究刑责的起诉条件 5未成年犯嫌必须有悔罪表现 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求得被害人谅解和赔偿被害人损失 6未成年犯嫌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考验期及管理
1考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检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算 2应遵守规定:a遵守法律法规 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迁居 应报考察机关批准 d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法律后果
1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检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提起公诉: a实施新的犯罪/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 b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和规定 情节严重的 2考验期内无上述情形 考验期满 检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事人和解程序
概念
法定的公诉案件中 犯嫌被告自愿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公检法可对犯嫌被告从宽处理
适用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 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3年有期以下刑罚(第四 五章:人身 民主 侵犯财产)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以下刑法的过失犯罪案件 3犯嫌被告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和解程序的规定
适用条件
1犯嫌被告认罪并真诚悔过 获得被害人谅解 2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3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案范围
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1达成和解协议 公可向检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2检可对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3法可依法对被告从宽处罚
缺席审判程序
概念
法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 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适用条件
适用于特定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需要及时进行审判 经最高检核准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犯嫌被告在境外
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1必须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2防止错误追究 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嫌被告实施的 3证明犯嫌实施该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管辖法院
犯罪地 被告离境前居住地/最高法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人归案后的处理
审理中到案
被告自动投案/被抓获 法应重新审理
判决生效后到案
1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法应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 2交付刑罚执行前:法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 裁定提出异议 罪犯对判决 裁定提出异议的 法应当重审
追溯程序
立案
概念
公检法对报案 控告 举报 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责任 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
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责
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一律接收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处理方式:决定立案/不立案 2无论立案与否 都必须是书面决定 3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不立案的理由 2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立案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 书面说明情况 依据 理由 3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 经检察长/检委会讨论决定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撤销案件
侦查
概念
公检依法进行收集证据 查明案件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种类
1讯问:言词方式 讯问的侦查人员(公/检 无法院)不得少于2人 对犯嫌 2询问:言词方式 对证人 被害人 3勘验 检查:必须持公/检证明文件 勘查现场时 应当邀请与本案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不少于2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搜查:只可由侦查人员进行 搜查证 女查女 5查封 扣押 6鉴定: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 7辨认 8技术侦查措施 9通缉: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嫌缉拿归案
讯问的特殊对象: 1聋哑/不通当地语言文字 聘请翻译 2未成年人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3女性未成年人 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 1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 2询问未成年人 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3检查妇女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医师(男女都可)进行
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 经过侦查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证据 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
1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2撤销案件:发现不应对犯嫌追究刑责
1检对监察 公移送起诉的案件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 2犯嫌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 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超过1年的 可延长至15日
补充侦查
概念
公检对案件部分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尚有遗漏罪行 遗漏同案犯嫌的 依法定程序 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查明 了解 补充证据
内容
1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也可自行侦查 2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二次为限 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检仍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
步骤和方法
1审阅案件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 诉讼代理人意见 5进行必要的鉴定活动 6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7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提起公诉
概念
检对于侦查终结/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的案件 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 依法作出起诉决定 代表国家将犯嫌提交法院审判
条件
1犯嫌的犯罪事实已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应当追究刑责 3符合管辖的规定
不起诉
概念
检对于侦查终结/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的案件 审查后认为犯嫌无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追究刑责/起诉证据不足 从而作出不将犯嫌提交法院审判
种类与适用条件
法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 检对于公/监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嫌无犯罪事实/符合显时特告死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检经审查认为犯嫌行为虽构成犯罪 但情节轻微 依法不需要判处刑法/免除刑法 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可以进行申诉
酌定不起诉条件
1检认为犯嫌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已构成犯罪 应当负刑责 2犯罪情节轻微 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
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检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补充调查的案件 仍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 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特殊的裁量不起诉
犯嫌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有重大立功/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经最高检核准 公可撤销案件 检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可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多项不起诉
程序
1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2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 总论1
刑事诉讼
概念
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法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 惩罚犯罪
刑事诉讼与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区别
1处理案件性质不同 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2依据的程序不同 3参与主体不同
刑事诉讼 基本原则
1侦查权(公)检察权(检)审判权(法)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法院 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原则 (机关独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 个人 受党 人大 人民监督) 3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4依靠群众原则(群众原则) 5分工负责(前提)互相配合(基本要求)互相制约(必要条件)原则 6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a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 b对法院审判监督 c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监督) 7审判公开原则 (案件审理与宣告判决都公开 可允许公民旁听 记者采访 除休庭评议外 都公开) 8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 辩护权:全程性 全面性 针对犯嫌 被告) 9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享有判决被告人有罪权利 裁定在作出且生效前 不可视其为罪犯) 10认罪认罚从宽(实体上与程序上)原则 1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检察院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 即检查系统独立 2法院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 以具体法院为单位独立
依法不追究刑责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p208 3经特赦令免除(只赦刑 不赦罪) 4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撤回告诉的 例: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侵占罪 虐待罪(侮辱诽谤暴虐占) 5犯罪嫌疑人 报告人死亡 6其他法定情形 (显时特告死)
刑事诉讼法的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性质
行政机关
领导体制
1上下级间:领导与被领导 2受同级政府领导(双重领导)
主要职权
1对依法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对依法管辖的刑事案件实施勘验 检查 搜查等一系列侦查行为 3采取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等强制措施 4预审权 5根据检察机关的批准 决定/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6对检察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 提请复核 7决定撤销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8对判处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以及 被判处死缓 无期 有期罪犯的交付执行(执行机关)
人民检察院
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自侦侦查机关 唯一公诉机关 司法机关
领导体制
上下级间:领导与被领导
组织体系和设置
1最高检 2地方各级检 3专门检
主要职权
1依法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 批准/决定是否逮捕犯嫌 3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起诉 6依法定提起公益诉讼 7对公安机关的立案 侦查活动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8对已生效的刑事裁判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
性质
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唯一有权确定被告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组织体系和设置
1最高法 2地方各级法 3专门法 4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
领导关系
上下级间:监督与被监督
职权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对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进行审判 2决定适用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逮捕等强制措施 3对该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 予以训诫 拘留 审判过程中 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 检查 查封 扣押 鉴定 查询 冻结 4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有权采取警告制止 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 拘留等必要措施 5有权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6对死立执 罚金 没收财产的判决 裁定 有权直接执行 7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8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当事人
概述
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较大影响作用 1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害人 2自诉案件:自诉人 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
种类
被害人
概念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而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立案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类型
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2自诉案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即自诉人 3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 有权向法院申请监督 3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一审判决不服 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5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6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自诉人
概念
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类型
1通常情况下 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 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 2告诉才处理案件 被害人因受强制 威吓而无法告诉 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可告诉 成为自诉人 3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 在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时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诉讼权利
1向法院直接起诉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委托诉讼代理人 4申请回避 5参加法庭调查 辩论 6撤诉/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7请求法院调解 8对一审裁判提起上诉 9对已生效判决提起申诉
主要诉讼义务
1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2不得诬告陷害/伪造证据 3接受司法机关传唤 按时出席法庭并遵守法庭纪律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概念
1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后称为被告人 2自诉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后)
主要诉讼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权 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权 3申请回避权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权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拒绝回答权 7要求解除强制措权 8对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 9申请重新鉴定 勘验权 10申请新的证人出庭 调取新的证据权 11核对笔录和得到诉讼文书权 12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权 13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14上诉权 15对侵权行为的控告权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概念
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 而遭受物质损失并要求赔偿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主要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 3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5对一审裁判的附带民诉部分提出上诉 6放弃附带民诉请求
其他诉讼参与人
概念
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
概念
依法定对被代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法定代理人及被代的范围
1法定代理人:被代的父母 养父母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团体的代表 2被代范围:未成年 无民行/限民行
诉讼地位
独立诉讼地位 不用被代同意 根据自己的意表独立代理被代的诉讼权利
法定权利
1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相同的诉讼权利 但法定代理人不能替被代做陈述 供述 也不可代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例如服刑(责任自负) 2权利基本同于被代(有申请回避权 独立的上诉权) 3诉讼地位仅仅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不可成为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概念
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以被代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范围
律师 人民团体/被代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代的监护人 亲友
权限
1基于委托需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仅仅是被代的代言人 承担控诉/辩护职能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1根据不同:法代法律规定 诉代委托协议 2权限不同:法代全权代理(不可代替陈述 服刑)诉代限于授权 3效力不同:法代不受被代意志的约束 诉代不可违背被代意志
辩护人
概念
刑诉中接受犯嫌 被告人/其监护人 近亲属的委托 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嫌 被告进行辩护
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嫌 被告人无罪 罪轻 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责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嫌 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证人
概念
当事人以外的 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检法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条件
1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核心条件) 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3不可替代性 4证人身份优先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鉴定人
受公检法聘请/指派 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法院: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翻译人员
受司法机关指派/聘请 在刑诉中进行语言文字(包括盲文)手势翻译工作 翻译人员不可与案件/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如有 则应回避
管辖
概念
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以及法院系统内审判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
概念
公检法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 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侮辱诽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虐待 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责 而公/检不予追究被告人刑责案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 包括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非法搜查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本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只有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时 经过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才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级别管辖
概念
上下级法院之间关于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即具体哪一级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
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院
1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 死刑的案件 3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 4犯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国恐无死缺席没
高院
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
概念
同级法院关于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与分工
原则
1犯罪地管辖为主 被告居住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 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以指定方式确定案件管辖权 1管辖不明案件 2管辖不宜案件
回避
概念
刑诉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其他特殊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而不得参加/应当退出刑诉活动
回避方式
1自行 2申请 3指令
有权申请回避人员范围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当法诉辩)
回避人员范围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审检侦 鉴书翻)
回避理由
诉讼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翻译人员 4与本案的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5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6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为律师 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 7索取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9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的 10在一个审判过程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 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 调至法院工作的 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 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 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任职回避
1离任后 2现任内
回避程序
1申请期间:侦查 起诉 审判阶段 2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应书面/口头提出 并说明理由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
1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侦查人员 聘请/指派的翻译 鉴定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检察机关
1检察长:本院监察委员会决定 2检察人员 检察院书记员 司法警察 检察院聘请/指派的翻译 鉴定人:检察长决定
人民法院
1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法庭书记员 翻译 鉴定人:院长决定
回避效力
1一经作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作出决定前 自行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4审判阶段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经核查属实 应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
概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犯嫌 被告及其辩护人 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 提出有利于犯嫌 被告的证据材料和意见 主张其无罪 罪轻/应当减轻 免除处罚 维护犯嫌 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
概念
接受 犯嫌被告的委托/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帮助犯嫌被告行使辩护权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可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犯嫌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嫌被告的监护人 亲友
不可被委托为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法/处于缓刑 假释考验期的人 2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民行/限民行 4公检法监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 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8外国人/无国籍人 9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曾担任法官 检察官的律师 从法院 检察院离任后的两年内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123为绝对 45678为相对 45678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 由被告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法院可准许
刑诉近亲属: 夫 妻 父 母 子 女 同胞兄弟姐妹
人数
1至2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辩护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律师无须经批准 非律师需经批准 2阅卷权: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 侦查阶段不可阅卷 可了解情况 3会见通信权:律师会见无需经法/检批准 其他辩护人需经批准(危害国安 恐怖活动犯罪 在侦查期间按要求会见的 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会见需持三证:a律师执业证书 b律所证明 c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不超过48小时 辩律会见时不被监听 办案机关不得派人在场 委托两名辩律担任辩护人 两名辩律可共同也可单独会见 4调查取证权:经法/检许可并经被害人/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调查取证 5提出辩护意见权:a侦查终结前 应当听取 b审查批准逮捕:检批准逮捕 可以听取 辩律提要求 应当听取 c审查起诉:辩律提意见应当附卷 死刑复核应当听取 d检办理死刑抗诉 上诉:应当听取 e第二审不开庭:应当询问 f速裁案件:法在判决宣告前 必须听取 6获得通知权(知情权) 7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审理中 法庭辩论阶段 8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9申诉控告权:同级/上一级 10人身保障权 11拒绝辩护权:一般不可拒绝 但在继续辩护违背辩护的准则 目的/无法进行情况下可拒绝 具体包含:a委托事项违法 b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c委托人隐瞒律师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1保护义务 2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3辩护人受委托后 应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接受其委托的情形
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犯嫌被告依法委托律师/其他公民担任辩律为其辩护 3指派辩护:包括强制指派 申请指派
强制辩护情形
1犯嫌被告是盲 聋 哑人 2犯嫌被告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犯嫌被告是未成年 4犯嫌被告可能判处无期 死刑 5缺席审判案件 被告及其近亲属无委托辩护人 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指派律师 6审理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被告无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指派律师 7高院复核死刑案件 被告无委托辩护人 应当通知法援指派律师
申请指派辩护
因经济困难/其他原因无委托辩护人的犯嫌被告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援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 法援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代理
含义
刑诉中 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的名义参加诉讼 由被代承担代理法律行为法律后果
种类
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3刑诉附带民诉的中当事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 被害人不可委托代理人) 检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诉附带民诉中当事人的代理
当事人(包括原告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权力和义务
刑诉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数量与辩护人相同(1至2名)
法定权利
1阅卷权 2调查取证权 3申诉控告权 4拒绝代理权 5其他
法定义务
1不得帮助隐匿 毁灭 伪造证据 不得威胁 引诱证人作伪证 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3应遵守法庭秩序 4应遵守《律师法》以及有关鲜榨果汁规定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 总论2
证据
概念
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基本特征
1客观性: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形式与证据收集的主体 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定种类
物证
以其外部特征 存在状态 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与痕迹
书证
以其所表述内容与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其他物品
证人证言
概念
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不包含其对案件情况的分析与判断
证人的资格
犯事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义务 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可作为证人
被害人陈述
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供述和辩解
就其被指控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 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又称口供
鉴定意见
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聘请 指派 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形成的判断性意见 鉴定意见必须以规范的书面形式呈现
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
1勘验 检查笔录 2辨认笔录 3侦查实验笔录
检查勘验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见证人签名/盖章 无签名需要做出合理解释/说明 否则不作为定案根据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理论分类
表现形式:言辞与实物
来源不同:原始与传来
内容与证明作用不同:有罪与无罪
证明关系划分:直接与间接
刑事证明
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 诉讼第三人依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对象
范围
1实体法事实:a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 b量刑情节事实 2程序法事实:a对犯嫌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b关于回避的理由 c关于管辖争议事实 d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事由 e关于诉讼期间的事实 f影响执行的事实 g收集证据是否合法的事实
免证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定律
刑事证明标准
概念
法律指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要求/程序 又称证明要求 证明程度
立案
1具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责
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由犯嫌实施 3证明犯嫌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 提起公诉 作出有罪判决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 充分
强制措施
概念
公检法为了保证刑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而依法采取的 限制/剥夺犯嫌被告的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拘传
概念
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
特征
1对象: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 2目的:强制犯嫌被告到案接受讯问
适用程序
1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院院长 法院院长批准 签发拘传证 2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到案地点是被拘传人所在的市 县内的地点 4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 传唤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禁止连续拘传 6禁止疲劳审讯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1对象不同:传唤适用犯嫌被告和其他当事人 拘传只适用于犯嫌被告 2强制程度不同:传唤非法定强制措施 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 不得使用戒具 拘传可以
取保候审
概念
公检法责令犯嫌被告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 以保证其不逃避 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
期限
12个月
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以上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5禁止条件:a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 b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嫌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嫌 不得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
前提性条件
犯嫌被告在提出取保候审的同时提出保证人/缴纳保证金
保障性条件
1保证人条件:a与本案无牵连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享有政治权利 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d有固定的住处与收入 2保证人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已经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 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3保证金确定
义务性条件
1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规定 2违反法定应承担法律后果
监视居住
概念
公检法责令未被逮捕的犯嫌被告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指定居所 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
适用对象
1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但犯嫌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 可监视居住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
1犯嫌被告无固定住出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 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 经上一级公/检批准 3指定的居所应符合必要条件:a具备正常生活 休息条件 b便于监视管理 c保证安全 4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 a被判处管制 一日折抵一日 b被判处拘役 有期 两日折抵一日
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以任何方式通信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 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期限
6个月
刑事拘留
概念
公检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 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
刑事拘留与相关概念区别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
1性质与目的不同:强制措施 保证刑诉的顺利进行 本身无惩罚性/治安管理的处罚方式 属行政制裁的范畴 惩罚轻微违法者 2适用对象不同:现行犯 重大嫌疑分子/一般违法行为人 3法律根据不同:《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律 法规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
1有权采取的机关不同:公检决定 公执行/法院决定 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 2适用对象不同:仅限刑诉中现行犯 重大嫌疑分子/实施了妨碍诉讼行为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4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可折抵刑期 判决中应载明/不影响判决结果 也不受其影响
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 2被害人/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3在身边/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 逃跑/在逃 5有毁灭 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 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违反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 可先行拘留
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在拘留后3日内 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 加上检查机关审查批捕7天 羁押最长期限为10日 2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时间可延长1至4日 加上检查机关审查批捕7天 羁押最长期限为14日 3流多结: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 加上检查机关审查批捕7天 羁押最长期限为37日 4身份不明的 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
逮捕
概念
公检法为防止犯嫌被告逃避/妨碍侦查 起诉 审判的进行 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 依法对其予以羁押 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有逮捕的必要
权限
1必须经过检批准/法决定 公执行 2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必须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
概念
司法机关在刑诉过程中 在解决被告刑责问题的同时 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成立条件
1附带民诉必须以刑诉的成立为前提 2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损失仅指物质损失 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3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审普通程序
概述
概念
简称普通程序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特征
1完整性 2基础性 3适用广泛性
起诉
概念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与他人发生争议 以自己名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
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 2有明确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 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诉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
方式
1书面 2口头 3网上
受理
概念
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决定立案审理 (符合 7日内立案/不符合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
审查起诉与受理
1从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两方面审查 2审查后视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法律效果
1受诉法院取得该案审判权 2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 4诉讼时效中断
不予受理案件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方向法院起诉 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但仲裁条款/协议不成立 无效 失效 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2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 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无管辖权的 应将案件移送 3对判决 裁定 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但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 4依照法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在不得起诉期间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 判决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无新情况 新理由 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不予受理 6起诉状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明确认定被告 告知原告补正后仍不能明确认定被告的 裁定不予受理 7重复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已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受理的特殊情形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原告再次起诉 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 《民事诉讼法》127条规定 法院应受理 2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按撤诉处理案件 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3仲裁协议不成立 无效 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 当事人起诉的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 不申请宣告失踪/死亡 5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因新情况 新理由 (不是重复起诉) 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减少费用 6判决不准离婚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 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 应受理 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事故结论无意见 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 应受理
审理前准备
概念
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依法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的总称
意义
1确定争议焦点 明确开庭审理范围 2固定证据 提高开庭审理效率
内容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审判人员 3审核诉讼材料 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4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诉 5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6召集庭前会议 7审理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开庭审理
概念
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 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做出裁判
程序
1开庭准备 2庭审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作出判决 6宣告判决
庭审笔录
应由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签名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认为对自己陈述记录有遗漏/差错 有权申请补正
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6个月内审结 2特殊情况需延长 应在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院长申请 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3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后仍不能结案 需再次延长 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报上级法院批准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撤诉
概念
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起诉 不再要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审判
种类
申请撤诉
1出于原告自愿 2目的正当合法 3宣告判决前提出 4书面/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仍不预交 4原告是无民行 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律后果
1诉讼程序终结 2视为原告未起诉(还可再起诉) 3原告负担有关的诉讼费用
缺席判决
概念
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适用情形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2原告在被告反诉情况下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撤诉 裁定不准撤诉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4无诉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5无民行的离婚诉讼 法定代理人不到庭 6无独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 法院可拘传
延期审理
概念
出现法定情形 致使不可按确定日期进行庭审 法院将庭审推延到另一日期
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 勘验/补充调查 4其他应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概念
审理案件过程中 因发生某种法定情形 是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
情形
1一方死亡 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 非法人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作为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件为审结 6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
概念
因发生某种法定情形 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继续进行已无必要 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情形
1原告死亡 无继承人/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 无遗产 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简易程序
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
一律使用独任制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书记员担任记录
适用案件
1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 争议不大 2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 3协议使用:当事人双方可约定使用 但应在开庭前提出且不可违反相关规定
不得适用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出现问题)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5涉及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撤销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 7其他不宜适用的案件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期间:2年
执行管辖
概念
各级法院之间 以及同一级不同地域法院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法定管辖
1执行依据是由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 调解书 执行案件由一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同级别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执行依据是由其他机构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必须依法作出
1指定管辖: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认为应当由其他法院执行 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由某法院管辖 2提级执行: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 将下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提到本法院执行
管辖权异议
1概念: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认为受理执行法院无管辖权 2提出时间: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3审查:对于异议 法院应进行审查 4异议成立的处理:a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 b告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原受理法院撤销案件
1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用于诉讼中任何阶段或执行程序 可采用书面/口头形式 上诉期限10日 2判决:解决实体问题 用于案件审理终结时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上诉期限15日
执行异议
概念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声明不服/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要求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异议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违法而要求予以纠正 1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除外 2执行机构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做出裁定 理由成立 裁定撤销/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理由不成立 裁定驳回异议 3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 壳子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复议
案外人异议
执行当事人之外的主体 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 交付的实体权利 在执行程序终结前 要求停止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 1执行机构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 不成立裁定驳回 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 当事人对裁定驳回其异议不服并认为原判决 裁定错误 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与原判决 裁定无关的 壳子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启动方式
申请执行
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启动执行程序 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启动的基本方式
移送执行
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的审判机构可直接将执行案件移交给执行机构
适用情形: 1具有给付赡养费 扶养费 抚养费内容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裁定 调解书
执行和解
概念
经自愿 平等协商 执行当事人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期限 地点 方式等达成协议 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内容
1以结束执行程序为目的的协议 称为执行和解协议 2执行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达成和解协议后 执行机构可裁定终止执行 3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情形裁定不可恢复执行: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履行条件尚未成就 但符合《民法典》578条规定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
执行担保
概念
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部分义务 由被执行人/他人向执行机构提供的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他人提供执行担保 执行机构决定暂缓执行
成立条件
1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2被执行人/他人行执行机构提供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 4执行机构决定
执行承担
概念
出现法定情况 债权人的权利应由其他主体享有/债务人的义务由其他主体履行 法院可变更 追加相关主体进入执行程序
发生原因
1原执行根据确定的当事人已失去权利 由相应主体来承担其权利义务 2依法应对执行根据确定的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可以申请变更被执行人
执行回转
概念
执行过程中/结束后 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 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
条件
1具有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2原执行程序已结束/部分结束 3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财产
事由
1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生效判决/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2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 又被本院/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被有关机构/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程序
1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 已执行完毕的 执行机构应依职权作出裁定 责令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2其他机构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 已执行完毕的 执行机构不可主动裁定执行回转 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应执行回转 3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执行回转时 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 应强制当事人退还原物 不可退还的 可折价抵偿
执行中止
概念
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停执行 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法定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承担义务 4一方当事人的法人 非法人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案件已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 需等待该案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 并提供适当担保
执行终结
概念
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 执行程序不可能/没必要继续进行 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原因
1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不可能实现 2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必要实现
法定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 6执行机构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第二审程序
概述
概念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审与一审的关系
联系
一审是二审的前提与基础 二审是一审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首先适用第二审程序有关规定 第二审程序无规定的 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区别
程序引起的原因不同
一审: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 二审:基于上诉权
任务不同
一审:解决民事纠纷 二审:解决民事纠纷 对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适用的法院不同
一审:初审程序 除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外 我国四级法院一审时均可适用 二审:终审程序 只有中院以上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才可适用
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合议制与独任制 合议制的合议庭可由1审判员 2审判员与陪审员 共同组成 二审:只可采用合议制 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陪审员不参加二审
审理的对象不同
一审:民事权利义务与关系 包括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二审: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判(一审裁判为基点)
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必须开庭 二审:开庭为原则 不开庭为例外
裁判的效力不同
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间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两审终审)
上诉与受理
提起
概念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做出的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 在法定期限内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撤销/变更一审裁判
提起条件
1上诉对象合法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 3在法定期间内上诉 4递交上诉状
1不服判决 15日 2不服裁定 10日 (裁判送达次日起算) 3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
提起程序
1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2也允许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
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 均应受理 1诉讼文书的接受与送达 2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1接收当事人的上诉状与副本后 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2报送应在5日内 至此案件全部脱离一审法院
撤回
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 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前 要求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的审理
审理方式
主要体现在审判组织与是否开庭
1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组成合议庭 2原则上开庭 但未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 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可不开庭
裁判
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
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 有瑕疵 但裁判结果正确 二审法院可在判决 裁定中纠正瑕疵后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圆盘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应依法改判 撤销/变更原判决 3裁定发回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 (程序不符合要求) 4裁定驳回起诉: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
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裁定 可依法上诉
二审裁判的宣判
二审法院可自行宣判 也可委托原审法院/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行宣判
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3给付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审理期限
1不服判决: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延长须报院长批准 2不符裁定: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延长须报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证据
概念
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 即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作用
1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2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3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理论分类
来源: 原始与传来
1原始:一手证据 直接来源于事实 2传来:二手证据 经过传抄 复制 转述等中间环节
原始>传来
表现形式: 言词与实物
1言词:人的陈述 2实物: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记载的内容
与待证事实间的联系: 直接与间接
1直接:仅凭其自身 2间接:仅凭自身不可直接证明 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
直接>间接
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本证与反证
1本证: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 2反证:抗辩事实主张存在 旨在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
子主题
种类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陈述
书证
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
物证
形状规格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的物品/痕迹
视听资料
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
1生动形象 2储存信息量大 易于保存于携带 3易被伪造
电子数据
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网络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 以电子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硬盘光盘等载体
证人证言
概念
证人就案件事实陈述 证人指就其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证的人 证言是证人陈述的内容
范围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 2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可作证
证人不具有可替代性 不适用回避制度
不可充当证人
1不可正确表达意思 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作为证人 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 书记员 鉴定人 勘验人 翻译人员 检察人员不可同时是证人
经法院许可 可通过书面证言 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原则上证人应出庭 除下列情况: 1健康原因 2路途遥远 交通不便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4其他正当理由
鉴定意见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 对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做出的结论性意见
勘验笔录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 测量 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诉讼代理人
概念
依据法定或当事人委托 在民诉中为当事人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
1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诉讼活动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 4法律后果由被代承担 5同一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只可代理一方当事人
分类
法定诉讼代理人
概念
依据法定取得代理权 代理无诉行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范围
1无诉行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 由法院指定
代理权限
1全权代理:可按照自己意志代理被代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法律授予 即便被代不同意) 2法定代理人所实施诉讼行为与当事人所为诉讼行为效力等同 3应以当事人名义起诉/应诉
消灭
1无诉行的被代具有/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2基于收养/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 收养/婚姻关系被解除 3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法定诉讼代理人/被代中有一方死亡 5诉讼终结
委托诉讼代理人
概念
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诉活动 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范围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权限
1一般授权: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力的代理 例如申请回避 提出管辖权异议 提供证据 出庭 辩论 (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 视为一般授权) 2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出反诉 上诉(实质性权利)
诉讼地位
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基于自身意表实施代理
消灭
1诉讼终结 2代理人辞去委托/被解除委托 3诉讼代理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或作为被代的法人解散 4被代死亡
当事人 类型及确定
原告与被告
概念
原告
以自己名义 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
相对人 通知应诉的人
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公民 法人 非法人都可作为当事人 原/被告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含2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共同目的 法院共同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含2人)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共同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特征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数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 3可分之诉 4法院需分别作出裁判
构成要件
1 2个以上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案件在同一法院起诉/应诉 2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认为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目的和条件 4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各个诉独立 诉讼地位也独立 实质上仍是各自进行诉讼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只对本人产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含2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特征/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 2多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
概念
共同诉讼中 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条件
1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 2具有一定诉讼能力 3愿意担任诉讼人代表 4可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
产生方式:推选 协商 指定
代表人诉讼
概念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10人以上) 由众多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 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 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概念
起诉时人数已确定
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确定 3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可以是必要共诉 也可是普通共诉 4当事人推选出若干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概念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诉讼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名义进行诉讼
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未确定 2诉讼标的只可是同一种类 只可是普通共诉 3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1公告(不少于30日)2登记 3裁判
诉讼第三人
概念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 以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的人 2虽无独立请求权 但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有独三
概念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而参与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有独三参诉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本诉正在进行 3以提起诉讼方式参加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 (一般视为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特殊情形处理: 1有独三参诉之后申请撤诉 不影响本诉处理 2本诉原告申请撤销本诉 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 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 诉讼继续进行
无独三
概念
正在进行的诉讼裁判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三参诉条件
1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他人之间的诉正在进行 3本人/其他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诉
诉讼地位
1无独三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权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无权申请撤诉 2是否有权上诉:a承担责任有权上诉 b不承担责任无权上诉 3可申请参加 也可由法院通知参加
刑法
刑法总论
刑法概述
概念
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广义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1998全人常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
狭义
刑法典
性质
阶级性质
1历史范畴 2统治阶级的工具 3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法律性质
1内容特定性 2范围广泛性 3强制方法的严厉性 4谦抑性
解释
概念
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分类
解释主体
立法 司法 学理
解释方法
文理 论理(论理分为:扩张 限制 当然)
刑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人权原则
概念
尊重和保障人因而为人而享有的基本原理
罪刑法定原则
概念
指定罪量刑必须以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为准 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 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要求
1排斥习惯法 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重法溯及以往 4禁止类推定罪 5罪刑法定化 实定化 明确化 6合理性原则
适用刑法 人人平等原则
概念
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许有特权
基本要求
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概念
刑罚轻重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基本要求
1性质相适应 2情节相适应 3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力求刑罚个别化
其他基本原则的
1罪责自负 2主客观相统一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概念
在什么地方 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属地管辖权
在我国领域内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 犯罪行为或结果任意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领域
1领域 2领域的拟制 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国际列车) 3领域的虚拟(网络空间)
法律有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 通过外交途径
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按本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适用三年以下不追究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公民犯罪 按本法最高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适用本法(在犯罪地也需构成犯罪)
1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依照犯罪地法律也构成犯罪(双重犯罪)
普遍管辖
针对国际罪犯
1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中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3原则上 犯罪人进入我国领域或被我国发现 我国有权利与义务将其缉拿归案 遵照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我国采用属地原则为主 兼采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时间效力
概念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是否具有溯及力
生效时间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后过一段时间才开始生效
失效时间
1明示废止 2默示废止
刑罚溯及力
概念
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 对新法生效以前的 未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我国原则
从旧兼从轻 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对于新法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原则上适用旧法 但新法利于被告人时 则适用新法
刑罚论
刑罚概述
概念
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特征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 2刑法性质严厉 3仅对犯罪人适用 4人民法院科处 5特定机关执行
主刑
概念
对犯罪分子独立使用 不可附加
特点
1独立使用 不可附加适用 2一罪一主刑
种类
管制
概念
不予关押 限制一定自由 社区矫正
特点
1限制一定自由 2不予关押 3社区矫正
期限
3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判决前先行羁押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执行内容
劳动同工同酬
拘役
概念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实行劳动改造
特点
1刑期短 2就近关押 劳动改造 3拘役是刑罚
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概念
剥夺一定期限自由 强制自由
特点
1剥夺人身自由 2一定期限 3在监狱和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期限
1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从判决之日起算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
概念
剥夺终身自由 强迫劳动改造 属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
特征
1终身剥夺 2判决前羁押不可折抵刑期 3实行劳动教育和改造 4不可孤立使用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
概念
剥夺生命 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
限制
对象限制
1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者 2限制(不适用):a犯罪时不满18周岁 b审判时已怀孕妇女 c审判时已满75 但以特别残忍致人死亡除外
适用程序限制
1中院以上进行一审 基层无法适用死刑 2除最高院判决的以外 都应报请最高院核准 3死缓可由高院判决或核准
执行制度限制
不是立即执行的 可判死缓
死缓执行制度
不是独立刑种 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适用条件
1必须判处死刑的 2不是立即执行
核准与执行
可由高院判决或核准
考验期限及计算
1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死缓减为有期 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殊死缓犯减刑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烧杀奸抢爆投绑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附加刑
罚金
概念
强制缴纳金钱
适用方式
1单处罚金 2选处罚金 3并处罚金 4并处或单处罚金
执行
1一次或分期 2强制缴纳 3随时缴纳 4延期 减少 免除缴纳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没收财产
概念
犯罪人所有财产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
范围
个人合法所有且未用于犯罪
执行机关
法院 可与公安一同执行
只可一次性执行 不可减免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普通和领导都不行)4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普通员工可以)
适用方式
可附加(严重犯罪)也可独立(较轻犯罪)
附加场合
1应当附加:危害国家安全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国安无死) 2可以附加:a故意杀人抢劫强奸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b故意伤害盗窃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罪行严重
独立场合
情节较轻 不宜判处主刑
期限
1死刑无期:应剥夺终身 从主刑执行之日起算 2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从减刑后的有期执行完毕后或假释之日计算 3独立适用或有期拘役附加:1年以上5年以下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加情况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主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也被剥夺 未判附加 主刑期间有政治权利) 4管制附加:与管制期限相等
驱逐出境
概念
强迫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中国
对象
犯罪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人)
适用方式
独立使用
情节较轻 没必要判主刑 可单独适用
附加适用
情节较重 判了主刑 执行完主刑后驱逐出境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独立适用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附加适用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非刑罚处理方法
1赔偿经济损失 2责令赔偿损失 3训诫 4责令具结悔过 5责令赔礼道歉 6行政处罚 7行政处分
累犯
一般累犯
概念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以上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以上 3前罪刑罚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特殊累犯
概念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以上任一类罪故意犯罪分子 (国安恐怖黑社会 任何时候任一罪)
成立条件
1前后罪都是这三类罪中的任何一种 前后罪不要求一致 2刑种无要求 3时间无限制
法律后果
1应当从重 2不可缓刑 3不可假释
自首
概念
犯罪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嫌被告和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分类
一般自首
概念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罪行
自动投案:1向公检审投案 向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或先以电信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 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机关盘问教育 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4经亲友规劝 陪同投案的
如实供述罪行:1犯有数罪 仅如实供述部分 只对该部分认定自首 2共同犯罪中 还应供述同案犯的共犯行为 主犯应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才可认定自首 3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后又翻供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 认定为自首 4投案时未主动交代 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前交代 认定为自首
准自首
概念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嫌被告和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
成立条件
1主体: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嫌被告和罪犯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特别自首
概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罪及介绍贿赂罪的人员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成立条件
1主体: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人员 2主动如实交代 3必须在被追诉之前(立案侦查前)
坦白与立功
坦白
概念
犯嫌被动归案 被依法提起公诉前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成立条件
1主体是能使犯嫌 2被动归案后 提起公诉前 3如实供述
处罚原则
1从轻 2因其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可减轻
立功
概念
到案后判决前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
种类和成立条件
一般立功
1犯罪分子 2到案后判决前 3有利于国家和社会
1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 包括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其他犯罪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 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抓捕 5其他
重大立功
1犯罪分子 2到案后判决前 3重大贡献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重要线索 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其他重大贡献
数罪并罚
概念
分别定罪量刑后 按照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刑法执行
特征
1一人犯数罪 每个罪都要定罪量刑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 a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 b漏罪 c新罪
原则
1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 应执行死刑或无期 吸收原则 其他不执行 2数个主刑均为有期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有期和拘役 执刑有期 吸收原则 4数罪中有期和管制 拘役和管制 有期和拘役执行完后 管制仍然执行 分别执行原则 5判有附加刑 附加刑仍需执行
1管制不超过3年 2拘役不超过1年 3有期 总和不满35年 不超过20年 总和大于35年 不超过25年
数罪并罚情形
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书206)
缓刑
一般缓刑
概念
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考验期内未发生法定应撤销缓刑事由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适用条件
1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 2犯罪情节轻微 有悔罪表现 无再犯危险(可缓) 3不是累犯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考验期限及计算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 不可少于2个月
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判决前先行羁押时间不可折抵缓刑考验期
有期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 不可少于1年
考验期满与缓刑撤销
1撤销 实行数罪并罚 2撤销 执行原判刑罚 3考验期满 不再执行
宣告缓刑 但被判处附加刑 附加刑仍需执行 即缓刑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战时缓刑
概念
在战时 对判处3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军人 暂缓其刑罚执行 确有立功表现时 可撤销原判刑罚 不以犯罪论处
适用条件
1战时 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犯罪军人 3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无现实危险
区别
对象不同
一缓:除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 战缓:除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军人
时间不同
一缓:无时间限制 战缓:战时
关键条件不同
一缓:犯罪情节轻微 有悔罪表现 无再犯危险 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战缓:战时状态下无现实危险
方法不同
一缓:宣告缓刑同时确定缓刑考验期 考察内容为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情形 战缓:无缓刑考验期 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法律后果不同
一缓: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执行原判刑罚 考验期满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战缓:确有立功表现时 可撤销原判刑罚 不以犯罪论处
刑罚的执行
减刑
概念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特征
对象
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减刑对象无死刑
时间
仅限刑罚执行过程中
后果
管制拘役有期 不得少于原判½ 无期 不得少于13年
假释
概念
对被判处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执将其提前释放 假释考验期内未出现法定情况 则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条件
对象
有期 无期
刑期
1有期:执行原判刑期½以上 2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3死缓:减为无期/有期后 实际执行15年以上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无再犯危险
禁止性条件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 无期
考验
考验期
1有期:剩余未执行完的刑期 2无期:10年 3无期减为有期后:有期未执行完的刑期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
假释效果
1考验期满 未发生《刑法》第86条有关规定 认为已执行完毕(新罪漏罪) 2撤销假释 数罪并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刑罚(违反有关假释规定 但未构成新罪)
刑罚的消灭
追诉时效
概念
刑法规定对犯罪人追究刑责的有效期限 追诉期限内 国家有权追究犯罪人刑责 超过时效期限 权利消灭
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 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10年以下 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 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无期死刑 经过20年 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 需报请最高检核准
追诉时效的计算
起算
1犯罪之日起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中断
追诉期限内又犯罪 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延长
1公检法国安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 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公检法应当立案而未立案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赦免
概念
免除其罪 免除刑罚 包括大赦与特赦
大赦
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 既赦其刑又赦其罪(不成立累犯 前罪已无)
我国未大赦过
特赦
对特定犯罪分子 只赦刑不赦罪
我国实行过9次特赦
常见罪名
故意杀人罪
概念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自杀不属于故意杀人
构成要件
1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胎儿不算) 2客观方面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a已满14周岁具有刑责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犯罪主体 b已满12不满14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认定
转化型故意杀人罪 (法律拟制)
对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均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提示发条规定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或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因而造成被摘取人死亡的 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
概念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构成要件
1客体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方面 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即具备刑责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认定
本罪与一般伤害行为之间的界限
伤害结果包括 轻微伤 轻伤 重伤 死亡
1轻微伤:通常情况下不以犯罪论处 2轻伤:故意伤害罪 3重伤:故意(重)伤害罪 明显以重伤为犯罪目的但实际上未发生重伤结果 成立故意(重)伤害罪(未遂) 4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致死)罪:对致人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死亡过失 伤害故意) 故意杀人罪: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致死)罪: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和故意心理活动 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存在伤害他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出于非法剥夺他人身体健康故意 即使死亡 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故意 无论是否死亡 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概念
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
强奸妇女
违背妇女意志 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奸淫幼女
故意对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
幼女承诺也无效
构成要件
1客体 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 幼女的身心健康权 2客观方面 强行性交行为 奸淫幼女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
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通奸: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成年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交行为 我国通奸不属于犯罪
本质区别 是否违背妇女性的自决权
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性质
女精神病人在无辨认或控制能力期间同意发生性行为的 同意无效 成立强奸罪
与间歇性女精神病人在其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情况下 征得其同意 不成立强奸罪
婚内强行性行为的性质认定
婚内强行性交不涉及犯罪 是不尊重配偶的行为
反对性行为本身 只可通过结束婚姻解决问题
通过离婚诉讼来避免性行为 仍然强行性交 成立强奸罪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 侮辱罪的界限
关键:行为人主观有无奸淫目的
抢劫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暴力 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无法抗拒的方法 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构成要件
1客体 复杂客体 公私财产与人身权 2客观方面 以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认定
本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联防人员 以抓卖淫嫖娼 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a冒充人民警察 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认定为抢劫罪 b冒充联防人员 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认定为抢劫罪 2以暴力 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 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a与合理价钱 费用相差不大 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b与合理价格 费用相差悬殊 认定为抢劫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 抢劫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绑架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 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 2行为手段 抢劫一般在同一时间 同一地点 具有当场性 绑架以杀害 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亲属等发出威胁 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 截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具备劫取他人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 均属既遂 既未劫取财物 又未造成他人伤害 属未遂
盗窃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公私财物
构成要件
1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 秘密窃取并非法占有 3主体 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 具有刑责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认定及罪数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盗用他人电信号码 定盗窃罪 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就是盗窃数额 2盗用他人上网账号 密码上网 造成他人资费损失数额较大 定盗窃罪 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就是盗窃数额 3盗窃到财物后又销售 毁坏的 只定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以盗窃罪论处
诈骗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积极)或 隐瞒真相(消极)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
构成要件
1客体 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瞒方法 3主体 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 具有刑责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犯罪论
犯罪及构成
犯罪
含义
指严重危害了我国社会 触犯刑法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特征)2形式违法性 3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
概念
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特征
1犯罪构成由刑法明确规定(法定性)2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抽象性)3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概念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种类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 整体) 2同类客体(一类犯罪 某一部分/方面) 3直接客体(特定犯罪 某种关系)
直接客体还可分为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内容的数量) 2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
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所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联系与区别
联系
犯罪对象反应犯罪客体
区别
1对象不同 对象是人或物 客体是抽象权利 2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客体决定性质 对象则未必 3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客体是必要构成要件 对象未必 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不同 客体一定受损 对象不一定 5意义不同 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对象不是
犯罪主体
概念
实施犯罪行为 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 要求达到刑责年龄 和具有刑责能力
刑责年龄
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 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负刑责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规定
完全无刑责
1不满12周岁 2精神病人
相对负刑责
1已满12不满14 犯杀伤 致人死亡或重伤严重残疾 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应负刑责 2已满14不满16 犯烧杀奸抢伤贩爆投 应负刑责
完全负刑责
已满16周岁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原则 2不适用死刑原则 3不构成累犯 4免除轻罪报告义务
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减 过失犯罪应当从减 2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 符合缓刑条件的 应宣告缓刑
几种 特殊人 的刑责能力问题
精神障碍人
1完全无刑责(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不负责) 2完全负刑责(精神正常时犯罪 应负刑责) 3限刑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应负刑责 但可以从减)
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需同时满足)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减免
生理性醉酒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责(原因自由)
病理性醉酒不负刑责(相当于精神病) 但利用该病理性故意犯罪 则应负刑责
刑责能力
概念
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内容
1刑法意义上的辨能 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 作用 后果的分辨能力 2刑法意义上的控能 指行为人具有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刑法所禁止行为的能力(自由选择)
单位犯罪
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体现单位意志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非法利益归单位的犯罪
认定
1一级单位之下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分支机构 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必须在实质意义上是合法单位 3单位犯罪中 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 a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b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视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成立自然人犯罪 c为单位谋取利益 体现为违法所得归单位 但将违法所得以各种理由分配给全体或多数成员也视为违法所得归单位 若违法所得仅归少数人 成立自然人犯罪
处罚
1原则上双罚(既罚单位 又罚主要负责人) 2例外单罚(罚主要负责人)
犯罪客观方面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性 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 结果 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及犯罪的时间 地点 方法等
危害行为
概念
指表现人的意思自由 客观上危害社会 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特征
1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迟的行为 3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
分类
从客观外在特征看 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从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行/非实行
作为犯
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
不作为犯
概念
行为人负有刑法规定的作为义务能履行而不愿履行 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成立条件
1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义务(应为)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选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能为(能为)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为)
持有
对物品的控制状态 通常起始于作为 之后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状态 区别于作为和不作为
实行行为
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
刑法总则规定的 在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 唆使 帮助 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 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行为 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危害结果
概念
犯罪结果 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或现实危险
因果关系
指人的危害行为合乎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其他要件
1行为时间 2行为地点 3行为方法
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行为 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时主观心理态度分为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
概念
明知 希望或放任
种类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可能 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 放任
区别
1认识因素:认识程度不同 2意志因素:心理态度不同 3危害结果对犯罪成立意义不同
犯罪过失
概念
应当预见 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预见 轻信可避免
法定分类
应当预见 疏忽大意未预见
已预见 轻信可避免
区分标准
1主观认识上是否已预见 2客观行为上 是否采取避免措施
间故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相同
二者都已预见
区分
1认识因素:间故是明知 过自失是预见(间>过) 2意志因素:间故不希望但也不反对(放任)过自失完全否定 3危果发生后的态度与行为:间故无行动 过自失采取积极措施
无罪过事件
概念
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所引起 不是犯罪
种类
意外事件
不可预见
不可抗力
不能抗拒
无期待可能性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异同
1对于危果发生:都未预见 对危果都持否定态度 2意外事件不可预见 疏忽大意过失能且应当预见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
对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 犯何种罪 应受到何种处罚错误认识
1假想无罪 2假想有罪 3对罪名 处罚轻重的误解
事实上
主观认识和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
对象错误
误将乙对象当做甲对象加以侵害
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
由于方法上的失误 导致主观欲害与客观受害对象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发生不符合预想的
正当行为
概述
概念
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 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 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且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一般分为两种:1一般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2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已开始 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目的条件:保护合法权益(防卫挑拨属故意犯罪) 5限度条件:不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 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 不属防卫过当 不负刑责
法律后果
成立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
防卫过当及其刑责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应负刑责 但应减免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2时间条件:正在发生 造成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3目的条件:主观上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4限制条件:不得以情况下 5对象条件:损害的是除避险人和不法侵害人以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不可超过必要限度 损害法益必须小于被保护的法益
刑责
1禁止条件:职务 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不可紧急避险 2法律后果:不负刑责
避险过当及其刑责
避险行为超过/等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损害 应负刑责 但应减免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概念
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但基于意志外原因而停止
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尚未着手实施 4未能着手是由于意志外原因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区分
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意志外原因 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
处罚
可比照既遂犯从减免
犯罪未遂
概念
已着手实施犯罪 由于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
特征
1已经着手 2未得逞 3基于意志外原因
处罚
可比照既遂犯从减
犯罪中止
概念
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危果发生 而未完成犯罪
特征
自动停止
1犯罪过程中 2客观上存在放弃 3自动 4具有彻底性
自动有效防止危果发生
1实行阶段且有发生既遂危果的可能性 2终止行为 3自动性 4有效性
处罚
未造成损害应免 造成损害应减
犯罪既遂
概念
具备完备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
类型
1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结果才成立既遂 2行为犯: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 3危险犯: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 4举动犯:一着手实施即告既遂
处罚原则
结合刑法总则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裁量
共同犯罪
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包括二人) 2主观要件:共同故意(相同的犯罪故意心态 意思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行为
主要情形
1故意犯罪与无罪过行为不成立 2二人共同实施 一人故意一人过失不成立 3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实施 但主观上缺乏联系 不成立 4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无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不成立 5实行过限 不成立 6事前无通谋 不成立
形式
能否任意构成: 任意与必要
1任意:一人可单独实施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2必要:只可由二人以上实施
有无特定分工: 简单与复杂
1简单:二人以上 共同直接实行(共犯人都是实行犯 不存在帮助犯 教唆犯) 2复杂:存在犯罪分工 存在实行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共同故意形成时间: 事先通谋与事前无通谋
1事先通谋:事前共犯 着手实行前 有商议和策划 2事前无通谋:事中共犯 着手实行时或犯罪过程中
有无组织形式: 一般与有组织
1一般:二人以上 时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 2有组织: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 较为稳定
犯罪集团基本特征:1成员多数性(三人以上) 2共同实施犯罪目的性 3稳固性 4组织性
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其刑责
主犯及其刑责
概念与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分为两类: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责
1首要分子:承担全部罪行 2其他主犯:其所参与/指挥全部罪行
从犯及其刑责
概念与种类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 分为两种:1起次要作用是实行犯 2起辅助作用是帮助犯
处罚
应当从减免
胁从犯及其刑责
概念
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起较小作用
刑责
应当减免
认定
一开始被胁迫 但着手后积极主动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教唆犯及其刑责
概念
故意唆使他人犯罪
成立条件
1对象条件:教唆对象必须达到刑责年龄 有刑责能力且未产生犯意 2客观条件:有教唆行为 3主观条件:有教唆故意
处罚
1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犯罪 应当从重 3被教唆者未犯被教唆的罪 教唆犯可从减
罪数
罪数形态
犯罪个数 我国采用 犯罪构成说
实质一罪
继续犯
概念
持续犯 其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成立条件
1基于一个犯意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 3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4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处理
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概念
想象数罪 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 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
处断原则
一罪论处 从一重
结果加重犯
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由于发生以外重结果 加重法定刑
成立条件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 2造成法定加重结果 3有直接因果关系 4刑法规定了升格法定刑
处断原则
一罪论处 加重法定刑
法定一罪
集合犯
概念
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 实际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特征
1主观:不定次数为目的 2客观:反复实施 3刑法定为一罪
处断原则
一罪论处
结合犯
概念
数个独立犯罪 结合为一个犯罪(我国无)
特征
1数个独立且罪名不同 2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 3结合成独立新罪基于刑法规定
处断原则
一罪论处
处断一罪
连续犯
概念
基于同一或概括 连续实施性质相同数个行为
特征
1主观基于一个犯罪故意 2客观实施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3连续性 4触犯同一罪名
处断原则
1一般连续犯:一罪从重 2危害严重连续犯:按照情节加重犯处罚
吸收犯
概念
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犯罪行为 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特征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3前行为是后行为必经阶段 后是前的发展结果
处理结果
一罪论处
牵连犯
概念
处于一个犯罪目的 实施某一犯罪(本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
成立条件
1只有一个犯罪目的 2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3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 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处理
一罪论处 从一重或从一重加重
数罪类型
犯罪构成性质是否一致: 异种与同种
1异种:数个不同犯意 触犯数个不同罪名 2同种:相同犯意 触犯同一罪名
1异种:除少数情况外 应数罪并罚 2同种:一般不并罚 一罪从重论处
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并罚与非并罚
1并罚:出于数个罪过 实施数个行为 2非并罚:随实施数个行为 但不实行并罚 一罪论处
1并罚:数罪并罚 2非并罚:一罪论处
时间条件:判决宣告以前 与刑法执行期间
1判宣前:判宣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 2刑执时:刑执时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数罪
法条竞合
概念
因刑事立法的错综规定 导致数个法条间在内容上重合或交叉
基本特征
1一个犯罪行为 2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3数个法条间存在逻辑关系 4最终只适用一个
适用原则
1特别法由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轻法